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9109号
裁判日期:2022-03-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长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朱福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梁,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长颉与被告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李长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长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俞凯欣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 靓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9109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3439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4133号
-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苏0192执2436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9382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1428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1287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5580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73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