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33439号
裁判日期:2022-01-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俊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霞,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食代华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梁中,经理。
被告: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朱福良,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栋梁,北京市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俊兴与被告食代华晟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优趣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王俊兴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俊兴撤诉处理。
审判员 俞凯欣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斯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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