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京0491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2020-04-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德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系2018年1月30日变更而来,变更前名称为广州德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后经营时间未满8年,注册资本100万元,截止2024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26起,当前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岑村红花岗西街66号A2室,变更注册地址2次,列入经营异常1次,市监处罚1起,法定代表人:王尚文,监事:龚磊,股东:王尚文,经营范围为:市场调研服务;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零售;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包装材料的销售;塑料制品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德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寸茶”第25809454号第32类奶茶(非奶为主)商品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寸茶”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高园园,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城,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峥,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德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181号广州科学城商业广场A4栋181号、18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龚磊。
原告高园园与被告广州德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高园园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园园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园园撤诉。
审判员 丁晓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