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2018-07-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德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实为广州德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系2018年1月30日变更而来,变更前名称为广州德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后经营时间未满8年,注册资本100万元,截止2024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26起,当前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岑村红花岗西街66号A2室,变更注册地址2次,列入经营异常1次,市监处罚1起,法定代表人:王尚文,监事:龚磊,股东:王尚文,经营范围为:市场调研服务;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零售;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包装材料的销售;塑料制品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2、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德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麻辣外婆 麻辣烫”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卿清,女,××××年××月××日生,羌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虹,四川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德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仙桥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刘义武,运营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山松,男,系成都德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李卿清与被告成都德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李卿清以其已与被告成都德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卿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德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卿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李卿清负担。
审 判 长 陈瑞子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于振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裴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