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2019-05-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德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系2018年1月30日变更而来,变更前名称为广州德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后经营时间未满8年,注册资本100万元,截止2024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26起,当前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岑村红花岗西街66号A2室,变更注册地址2次,列入经营异常1次,市监处罚1起,法定代表人:王尚文,监事:龚磊,股东:王尚文,经营范围为:市场调研服务;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零售;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包装材料的销售;塑料制品批发;预包装食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德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寸茶”第25809454号第32类奶茶(非奶为主)商品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寸茶”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潘孝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佳,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德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696号A1栋5楼A座。
法定代表人:于群。
原告潘孝润诉被告南京德赞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潘孝润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潘孝润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孝润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潘孝润负担。
审判员 崔宵焰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周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