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3民初7515号
裁判日期:2020-03-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芭乐兔服饰有限公司前身为深圳市杰尼诗丹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第一工业区120栋4楼,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孙超,经营范围为:服装、服饰、鞋帽、日用百货的设计、技术开发与销售;展柜、衣柜、橱柜及家居用品的销售;企业形象设计,市场营销策划;商业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期货、保险、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普通货运。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芭乐兔服饰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芭乐兔”第16503494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深圳市芭乐兔服饰有限公司和“芭乐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0505733H。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姝,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芭乐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第一工业区120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5536X7。
法定代表人:孙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永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芭乐兔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煜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孪玮
深圳市芭乐兔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第一工业区120栋4楼免费电话:400-832-9928座机号码:0755-227448002274784725723073826215398262155882621578826266258262662982628537传真号码:0755-82626695公众号:baletu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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