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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浙01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2018-09-25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层1302室,法定代表人:谢婕娜,股东:谢婕娜、谢水火,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电子产品、服装服饰、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婕娜,股东谢婕娜、谢水火没有注册“客易网”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客易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婕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杭州市上城区。2007年11月5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章惠萍,浙江天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郝艳兵,浙江根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监,住天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晔旎,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辩护人牛海红,浙江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人事负责人,住杭州市滨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涛,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21日以杭检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婕娜、方程明及各自委托的辩护人章惠萍和郝艳兵、张涛,被告人刘斌及本院通知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唐晔旎和牛海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书面建议,分别于2018年2月23日、2018年6月6日决定延期审理,于同年3月23日、7月6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l0年8月,被告人谢婕娜、刘斌成立杭州豆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易公司),该公司从2012年起未参加企业年检。

20l4年3月,被告人谢婕娜等人以骗取客户资金为目的注册成立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易公司)。被告人谢婕娜系客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事务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收取加盟费、发放工资等。被告人刘斌系客易公司总监,主要负责推广部、客服部的具体管理及客户合同的审核并辅助被告人谢婕娜全面管理日常事务。被告人方程明于20l4年4月加入客易公司担任业务员,2014年7月始任客易公司人事负责人、营销部旋风队主管,主要负责人员招聘、营销管理、业务员业绩记录及邮寄客户合同等。

2013年9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谢婕娜等人控制的豆易公司、客易公司以网络代销的名义对外招揽客户,并宣称一并提供网店开设指导、网店装修、维护等服务,公司内设推广部、营销部(招商部)、客服部等维持运作。其中,推广部负责通过微信、微博等互联网信息平台大量有偿发布留有营销部员工联系方式的广告信息。销售部负责招揽客户,按照固定的话术虚假宣传公司业务。客服部下设常务、订单、美工、营销等客服人员,负责货物上架、店铺美工、完成少量货物交易等。

被告人谢婕娜、刘斌、方程明等人,明知公司无自产或固定合作货源,也无相应专业技能和运作能力代管大量淘宝店铺,仍以虚构销量、夸大经营效果的方式诱骗客户投资,以承诺达到一定交易数量即一次性返还套餐对应费用的方法,以事先设定价格的多种套餐骗取被害人签订合同并交纳相应费用,共同实施诈骗活动。期间,为吸引被害人加盟,安排不同分工的客服部员工进行一些简单的服务,客户出现投诉时,营销部人员以承诺加大服务力度为诱饵要求客户提升会员等级,以此骗取升级加盟费用。不愿升级的客户就由客服寻找理由推脱,直至客户自行放弃。为了吸引顾客投资,客易公司在对外官网上虚构了大量服饰产品,并由专人负责定时修改虚构的交易信息。期间为了让被害人相信运营效果、升级服务等级,被告人谢婕娜等人安排员工冒充客户到被害人网店内下单购买服装,虚构的交易流程所产生的相关损失均由被告人谢婕娜等人控制的客易公司承担。

2013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谢婕娜、刘斌等人以上述方式骗取12000余名被害人共计410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100余万元,被告人方程明造成实际损失3800余万元。上述诈骗所得均转入被告人谢婕娜等个人账户,大部分作为推广投入、业务提成、员工工资、维系犯罪运作等灭失性处置。

2016年11月8日,侦查机关将本案各被告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谢某、卢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某1、裘某、陈某1等人的陈述,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支付宝往来明细等电子数据,被告人谢婕娜、刘斌、方程明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谢婕娜、刘斌、方程明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谢婕娜辩称其不是以诈骗为目的开设公司;其公司向客户明确仅提供辅助服务,网上货源真实,并不参与代运营,故起诉书指控其代营淘宝店铺与事实不符;客户以正当理由投诉,均能退款,故没有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谢婕娜的辩护人认为:1.指控谢婕娜实施诈骗活动缺乏充分的客观证据。客易公司与客户签订《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约定服务内容,其中涉及刷信誉的条款因2014年3月15日起被《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文禁止,故客易公司不提供该项承诺属合法经营不构成违约;其余承诺的服务内容客易公司均在履行,根据在案证据客易公司帮助每一名客户开通网店、提供装修等,并有固定的供应商在合同履行中提供成交额巨大的商品代发业务,从客易公司与客户约定的合同内容看,客易公司是通过提供基础服务帮助客户经营淘宝店铺,并非典型的代运营公司,且合同中并未许诺业绩目标,不能因为客易公司合同履行效果不佳来倒推客易公司实施了诈骗行为。2.被告人谢婕娜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客易公司发布的广告确存在虚夸成分,但仅是合同法上的要约行为而非承诺,谢婕娜成立公司后一直以真实身份、真实账户经营,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逃避市场监管也未发生明显逃避履行合同的情况,侦查机关也没有对客易公司资金进行审计不能反映公司利润情况,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获取的加盟费被个人占有、挥霍。3.对于淘宝代运营公司如何定性、监管,行业从业人员和市场监管部门均缺乏清晰认识。相关部门对此间纠纷也是采用民事手段予以调整,对违法行为予行政处罚以打击,在之前的实践中均未认定该类经营活动属诈骗,被告人谢婕娜并非该经营模式的首创而是复制,不能要求其对该经营活动有明确的法律认识,而事实上谢婕娜也花巨资咨询专业律师。综上,认为谢婕娜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即使构罪,本案亦存在未向客户、供货商全面收集证据的问题;指控的诈骗金额应扣除已退还的加盟费、豆易公司加盟费、为客户提供基础服务所需费用、客户为刷钻而缴纳的加盟费以及客易公司的合理支出,辩护人建议认定诈骗金额为1723万元;客易公司系单位犯罪;谢婕娜系从犯且有退赔情形,建议对被告人谢婕娜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刘斌辩称其仅负责公司推广部和客户部工作,并非负责全面工作;公司并非提供代运营服务;公司并未指使业务员冒充客户去被害人网店下单。

被告人刘斌的辩护人唐晔旎认为,从公司性质看,客易公司并非“代运营”,而是“帮运营”,收取的加盟费实际为服务费用,是公司提供服务的对价,所获加盟费用用于公司经营和发放工资,不存在挥霍等违法行为;同时,被告人刘斌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客易公司及刘斌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虽存在虚构销售、夸大业绩的手段,但仅属民事欺诈,应通过民事法律调整;从合同履行看,客易公司也努力主动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辩护人牛海红认为,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且属于单位犯罪;刘斌系从犯、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刘斌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方程明辩称其仅是一个团队的负责人;其对公司是否自有仓库并不知情。

被告人方程明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异议,提出:本案应系单位犯罪;方程明系从犯;方程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方程明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l0年8月,被告人谢婕娜、刘斌成立杭州豆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易公司),后该公司因年审未通过而被拱墅区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20l4年3月,被告人谢婕娜为牟取非法利益,延续豆易公司经营模式和客户,注册成立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易公司),在本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层1302室承租门面,内设推广部、招商部、客服部,继续实施淘宝代运营。推广部通过互联网平台大量发布代运营加盟广告吸引客户前来咨询;招商部通过虚构销量、夸大经营效果的方式吸引客户,面对客户咨询时使用话术渲染加盟前景,谎称公司具备提供优质货源、一件代发、刷钻、全方位客服服务等能力,并事先设定2880元、4980元、8880元、18800元等多种加盟套餐价格,承诺达到一定交易数量即一次性返还套餐对应费用,诱导客户加盟公司开设淘宝店,骗取客户与公司签订《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并缴纳加盟费用。为吸引客户投资,客易公司在对外官网上虚构了大量服饰产品,并由专人负责定时修改虚构的交易信息,向客户制造官网服饰销量高的假象。之后,客服部仅为客户提供注册淘宝网店、店铺装修等简单服务。若客户投诉服务质量,公司则以升级加盟套餐可提升服务等级为由,骗取客户缴纳升级费用,并消极、推诿应对,令客户知难而退主动放弃,从而骗得加盟费。期间,为了让客户相信运营效果、升级服务等级,谢婕娜、刘斌还安排员工到客户网店内虚假下单购买服装,虚构的交易流程所产生的相关损失均由客易公司承担。

其中,被告人谢婕娜系客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事务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收取加盟费、发放工资等。被告人刘斌系客易公司总监,主要具体负责管理推广部、客服部、审核客户合同并在被告人谢婕娜不在公司时管理日常事务。被告人方程明于20l4年4月加入客易公司担任业务员,2014年7月始任客易公司人事负责人、营销部旋风队主管,主要负责记录业务员业绩表、人员招聘、营销管理、业务员业绩记录及邮寄客户合同等。

2013年9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谢婕娜、刘斌等人以上述方式共骗取12000余名被害人共计4100余万元,被告人方程明参与骗取3700余万元,非法获利34万余元。上述诈骗所得均转入被告人谢婕娜等个人账户,大部分作为推广投入、业务提成、员工工资、维系犯罪运作等灭失性处置。

2016年11月8日,侦查机关将被告人谢婕娜、刘斌、方程明抓获归案。

案发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依法冻结被告人谢婕娜、刘斌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407299.31元;查封被告人谢婕娜名下车牌号为浙A白色汽车一辆;从谢婕娜处扣押人民币68700元,从刘斌处扣押人民币8565元及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手机、项链、手表等物若干。另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收到客易公司其他涉案人员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90885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举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田某1的陈述,证明2015年6月,其在网上找到客易公司网站,公司客服人员让其加盟,后其签订了2880元的网络销售代销协议,并通过银行转账2880元至谢婕娜的账户。其只在该公司网站上购买了3件衣服,2016年11月该网站就被查封。另提供协议证明,协议内容为服务期间为3年,甲方(客易公司)承诺提供乙方稳定的服装货源并每周都有新品上架;服务内容包括店铺信誉提升10001点即皇冠级别,三年专业店小二在线客服、一件代发等服务;乙方无时间限制完成进货金额40元以上订单200笔,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加盟费。协议中收款账号均为谢婕娜个人的支付宝及银行账号。

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其从网络上看到客易公司的广告,通过QQ联系后,对方告诉其缴纳2880元的加盟费,完成40元以上200笔的订单后,加盟费可以全部退还并继续提供服务。其签订合同并支付了加盟费,一年后网店没有什么订单,其经该公司客服的推荐又交纳2100元,称可以与公司建立终身服务关系。但该公司只将其网店装修,信誉刷到一个钻。另提供QQ聊天记录、协议、收据、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予以印证。

3.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明其在网上聊天时有人和其说他们公司(即客易公司)有货源,可以代发货物,其不用管发货,还会帮助其装修网店、提升信用等。其支付给客易公司最低加盟标准的费用,对方使用谢婕娜的支付宝账户收款。加盟后客易公司只是对其网店进行简单装修,看着不专业,没刷什么信誉,店里货品也不经常更新,只卖过一件男装还被退货。另提供收据、协议、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予以印证。

4.被害人黎某的陈述,证明在网络上看到一个代开网店的链接,打开后是教人如何做淘宝网店,里面还有成功案例。其用QQ和对方联系后,支付给客易公司2880元加盟费,转账到一个名为谢婕娜的支付宝账户。开店后,如果有人要在其的淘宝店上买东西,其要先去该公司网站购买。这样开了一个月,也没生意。其曾向公司反映,公司人员要其参加活动、加钱做宣传、付费做广告。合同上约定的把淘宝店刷成皇冠信誉、辅助推广、代宣传、一件代发只管了几天,基本没有兑现。因为生意不好,一个多月后其就没有再开淘宝店。另提供收据、协议、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予以印证。

在案还有李某2、刘某3、丁某、张某4、刘素洁、韩某、朱某1、任某等近200名被害人陈述并提供身份证明、银行记录、聊天记录、店铺信息等相关书证在案,证明上述被害人被骗的时间、经过、数额等情况。

5.证人赵某1(佰齐战队队长)的证言,证明客易公司法人是谢婕娜,总经理是刘斌,下设招商部、推广部、客服部。招商部分为佰齐战队、旋风战队和急速战队三个组,组长分别为其、方程明和赵某2。人事由方程明负责,财务归谢婕娜管理。公司共有100名左右员工,管理层大概10名,招商部60人左右,推广部6人,客服部20人左右。其的工作主要向想在淘宝上开店的客户介绍公司的合作模式,达成合作关系,客户将加盟押金打到公司账户后就通知客服部安排客服人员跟进;公司提供给客户的服务主要有指导上架产品、帮助装修店铺、营销指导、订单指导、信誉提升、店铺推广和“旺旺店小二”服务等,如果客户达到订单要求公司还会返还押金,其负责的客户没有返还押金情况。招商部业务员将合同打印后交给刘斌负责盖章。事后有客人投诉客服回复很慢,店铺货物卖不出去等。其在公司时确实有欺骗客户的行为,首先,在和客户聊天中使用话术对客易公司的销量和加盟商的销量夸大,话术系入职时由公司提供让其等人学习并使用,让客户认为加盟公司可以赚钱;其次,公司要求业务员每天在微信朋友圈发送加盟商的销量图、订单图、客户洽谈成功的聊天记录截图等,上述图片均是业务员伪造的,让客户认为公司销量很好;对于18800元的客户,因业务员保证升级后销量会比以前好,但实际上公司提供的服务并做不到,客户销量也没有提升,所以公司就要求业务员私下给客户刷销量,后来这批客户都交给吴某1打理;最后,客易公司官网上的产品、销量图均有人负责修改,并没有官网上显示的高。以上做法都是为了让更多的客户愿意与公司合作,从而收取加盟费。

6.证人蔡某(佰齐战队小组长)的证言,证明客易公司主要是靠收加盟费盈利,首先公司会在网上发布一些虚假广告吸引客户加盟,等加盟之后,公司客服会给他们提供少量服务,如装修、货品上架、刷信誉等,之后就不怎么再管。再以提升流量或加大推广等引诱客户签订价格更高的合同购买继续交钱升级套餐。若客户询问情况其等业务员就往客服处推脱或不管,直到客户网店开不下去,加盟费就不用返还,其负责的客户均没有返还过加盟费。公司推广部会编辑夸大销量和盈利的信息在网上发布,其等业务员也会按公司要求在微信朋友圈上发一些成交量截图、订单截图、仓库存储衣服的照片、返还客户加盟费的截图等,这些都是虚假和夸大的。有客户投诉常某回复慢,态度不好,有的投诉货品价格高、上架货品经常缺货或断码下架等,若有投诉大都简单应付,大部分不了了之。如个别客户跑到公司吵闹,由谢婕娜出面负责处理。

7.证人王某1(佰齐战队小组长)的证言,证明其担任佰齐战队的小组长期间平时除了管理小组的纪律和培训他们工作术语外,自己也做销售,即通过公司提供的术语推荐公司的服务内容和和货源给客户。公司有四个等级的服务押金,按约定达到一定订单量押金将返还客户。向客户推销的过程中有些夸大其词,向客户承诺的服务是不能完全做到的。如店铺装修能兑现,刷信誉在做但达不到承诺,店小二服务因为公司就只有一两人负责不能完全兑现,至于返还押金,其负责的客户均没有退过押金。公司只有一二十个客服人员,客户却有很多,其觉得不可能正常给客户提供服务,也有客户投诉客服服务太慢。在推销时,销售人员根据电脑中的话术告诉客户公司是靠衣服的差价来盈利,但实际上公司是靠客户的加盟费来盈利。平时销售人员还会在微信朋友圈里发布关于公司的宣传内容及客户的销量图,以获取更多客户的信任。在案另有王某1与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客户反映对服务失望,淘宝店无人问津等问题。王某1只是尽量推脱,或要求客户升级套餐。

8.证人廖某(极速战神队小组长)的证言,证明客易公司是一个诈骗公司。首先是推广部在网上发布一些夸大的虚假广告,推出一些微博、企业QQ、微信公众号,吸引人来加盟。等客户找来后,其等人就按照公司提供的话术模板进行聊天,回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尽量想办法让对方加盟成为公司的客户。等客户加盟之后由美工、常务、订单、营销、推广、提升客服提供下服务后就不再提供实质性的服务,直到客户网店开不下去,放弃网店和加盟费。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的人都会发现当中的问题,大家会在私下里聊天说,公司给客户的承诺基本上都做不到,就是在忽悠客户。当时有客户觉得4980元档次的店铺生意不好,找到其问情况,其就建议升级到18800元档次。但在这种模式下生意是不可能做好的,因为客易公司的服务根本做不到协议上所承诺的,加盟任何一个档次都不会有生意。

9.证人严某(佰齐战队队员)的证言,证明根据话术单回复顾客提问,比较有说服力,但里面提到的服务公司做不到。在朋友圈发布的公司成功为客户开店铺的宣传资料,里面内容大部分虚假,只是为了让顾客更相信公司有能力帮客户开好淘宝店来赚钱,让更多的客户加盟公司。客户投诉公司服务不到位,客服回复的速度慢、官网产品更新慢等。在案另有客户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有客户提出退款,佰齐队群里的郑湖英建议:“给他解释一下,安抚一下,实在不行,就强硬一点,跟他说达到订单量才返还押金”;赵某1泽要求队员在微信朋友圈发宣传内容,每天轮流PS销量图和支付宝返还押金图。

10.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其从2012年开始跟着谢婕娜做这个行业,开始时公司的名字叫豆易,后来公司改为客易。2012年10月到2014年10月左右其做业务员,一开始公司收进的加盟费不高,亦不返还,之后规定加盟押金做到一定量能返还。公司有一二千家的网店在运营,这些网店的店小二服务由其一人负责,作为店小二就是回答顾客提出的产品是否有货,产品具体信息等问题,每天咨询的人不多。此外,因谢婕娜不放心方程明,故安排其和方程明一起记录业务员的销量对账单。公司在维护客户网店方面的员工和投入很少,故不可能将这些网店维护好。其公司就是靠客户的套餐服务押金费赚钱的,不是靠合作网店销售来赚钱。网店方面的投入和员工越多,公司亏钱就越多。在案另有聊天记录、会议记录复印件与上述内容相互印证。

11.证人刘某1、王某2、杨某2、黄某、黄金锋、理彩、高某1、徐某1、赵某2、李某1、刘学颖等销售人员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客易公司的公司架构、人员分工、运营模式等情况。

12.证人江某1(推广部员工)的证言,证明其负责将客易公司招揽公司服装代理,帮助代理开设淘宝商铺的广告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公司下设销售部、推广部、客服部。销售部约60人,分为三个组与客户沟通,让客户加盟其公司并支付服务费。客服部约30人。公司在每周一、三、五推广广告,每人每天要推广五六个附有不同销售人员微信号的公司广告,其每月底薪3500元,奖金根据广告费与广告发出后加销售人员微信的数量比例计算。广告费由刘斌支付,每个月公司的广告费在70万元左右。公司对外宣称让客户代理公司的服装销售,从中赚取差价,收取客户加盟费,公司提供刷单、店铺推广、店小二、提供货源、代发货等服务,加盟费分为2800、4800、8800、18800元四档,达到一定订单数要退还加盟费,其觉得公司对客户的承诺是达不到的。

13.证人陈某2(前台)的证言,证明其在客易公司从事数据管理、打印合同、上传服片、修改官网数据等工作。公司老板是谢婕娜,有销售部、推广部、行政人事、客服、前台等部门,其归刘斌管理。其根据刘斌要求更新及修改公司官网服装图片、价格以及销量数据,这些图片都是从其他网站下载过来,销量数据则随时间推移按照一定的公式提升修改,就是为了让客户看到其公司运营情况很好,吸引更多的客户来加盟;其每天打印30-40份合同,这些合同文本由销售人员发给其,打印后交给刘斌签字,其扫描成电子图片再通过销售人员转发给客户。客易公司没有自己的仓库、物流平台、发货程序,网页上的图片和销售信息也都是伪造,目的就是骗取客户的加盟费。加盟费有不同档次,不同价格不同服务,合同约定满一定订单数后还可以发还加盟费,但其实合同里的内容都做不到。其在公司使用的WINDOWS7电脑里有公司修改的服装数据、QQ数据、公司的加盟合同和升级合同。公司每天能收取加盟费几万元,而靠转卖服装每天只能赚取几十至几百元,两者盈利根本无法相比。

14.证人王某3(美工部员工)的证言,证明其在美工部负责客户淘宝店铺的首页装修等工作。公司下设美工部、常务部、订单部、招商部、信誉部、推广部等部门,常务部负责上下架货物,订单部负责关注客户店铺的订单,信誉部帮客户刷信誉,招商部是招揽客户加盟公司,推广部是帮客户推广店铺。其部门共有四人,招商部招到客户后由方程明发到QQ群里,再由徐腾凤将客户平均分给其等人,每天每人可以接到10个左右客户,之后使用客户的账户和密码登录装修店铺。其等人还整理出一套回答客户问题的模板,如果有客户投诉要求退还加盟费,其会通过招商部的人上报方程明,如果客户不再要求退出则继续为他服务,若客户坚持要退出其就删除该客户的QQ号。公司收入来源主要靠客户的加盟费。根据公司的人员配置,美工部有时会难以按时提供服务。在案另有美工部员工谢琦琪的证言,与王某3证言证明内容一致。

15.证人龚某(常某)的证言,证明客易公司负责人有谢婕娜、刘斌、方程明,谢婕娜主要管发工资,刘斌负责合同的盖章,方程明管招商部、面试和记账。公司分为客服部和招商部,客服部分为美工、常务、订单、信誉、推广、营销等六个部门,美工部负责装修店铺,常务部负责宝贝的上下架,订单部负责提客户发货,信誉部帮客户提升信誉,推广部负责店铺推广,营销部负责教客户店铺推广营销。招商部负责招揽客户,公司大部分人员都在招商部,但只有一人负责提供“店小二”服务。其所在的常务部共有3个人,工作内容是回复客户提问,教他们如何上下架宝贝,设置店铺的运费模板、修改价格等。电脑里有和客户交谈的话术模板。有客户投诉称公司骗钱,没有达到之前招商部承诺的服务内容,其就让他打公司电话,由刘斌、谢婕娜、方程明处理;也有客户投诉官网上的货物不存在,其会让客户联系订单客服,官网上的数据由刘斌负责,听说部分服装销量是假的,是为了吸引更多客户加盟。其听业务员在和客户交流时有夸大,称店铺很快就有生意,以吸引更多人加盟、收取更多的加盟费从而盈利。在案另有常务客徐仙花的证言,与龚某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16.证人孙某1(推广客服)的证言,证明其主要负责为已经缴纳加盟费的客户店铺的宝贝图片进行修改、描述、整合后进行推广,提高店铺的点击量,主要是为了让客户相信公司的推广工作做得很好,从而骗取客户缴纳更多的升级费用,这些都是刘斌交待其等人做的。其一般一天给7、8个客户提供虚假推广,公司承诺隔天做一次推广,但实际都是客户联系后其等人才做,不会主动为客户推广。其所在的推广部只有3人,属于客服部。公司没有仓库、物流平台、发货程序,网页上的图片都是虚假的,是为了骗取客户的加盟费。

17.证人高某2(营销客服)证言,证明其于2016年5月进入客易公司工作,主要帮助淘宝网店做一些优惠活动,一般都是客户问其问题才处理,不会主动联系客户。

18.证人刘某2、元某、宋某(订单客服)的证言,证明其等人负责帮助加盟客户网店的买家发货,若公司没有该货物则提醒客户取消订单,处理退货、退款事宜等。宋某与刘某2处理官网货物下架、筛选订单、劝买家退货,元某主要负责发货。加盟合同上说做到200-400单可以退加盟费,实则不可能,因公司没有物流平台,实际上公司也要求其等人想办法推掉订单。其在操作过程中按公司要求让对方退单,实在没办法才到指定的档口下单或随便发其他衣服搪塞买家。发货的订单很少,公司没有货也没有仓库,往往是公司贴补偿费撤单了事或公司损失少量钱财给买家随便发货,所以后来有很多退货。若3个月内上架的货物订单被其公司取消,会补偿加盟商10元缓解他们的不满,这种情况每天有三四个左右,公司也愿意承担这样的损失,刘斌给予其等人权限可以无理由撤单。宋某称还证明其工作的QQ上有将近5000名客户,而公司客服人手不足,无法提供给客户相应服务。

19.证人吴某2(信誉客服)的证言,证明其负责的信誉客服小组组员有左某1等6人,其和左某1负责联系客户,其他几人负责刷单。其小组的主要工作是回复需要刷信誉客户的消息,刷信誉时若产生差价联系客户多退少补。刷信誉需要的货款先后打入谢婕娜(135××××5319)或刘斌(lb-0614@163.con)的支付宝账户。根据客户交纳的加盟费等级应享受不同的刷信誉待遇,其也会在QQ和excel表格上注明,但只有打钱和发邮件过来的客户才会帮他们刷信誉,否则不会提供该服务,没办法达到合同上约定的承诺。谢婕娜曾给其一个话术单,如果客户问为何还要另外交钱刷信誉,应回答钱要自己准备但之后会归还,但很多客户投诉业务员告诉他们之后的服务包括刷信誉都不需要再交钱;若有客户投诉刷信誉速度太慢,则按话术单上的说法回复新店铺每天只能刷1-3件,达到一定要求后每天最多刷6单,没法加快速度,实际上即使客户每天坚持刷单,起码需要3年以上时间才能达到四钻,基本无法兑现对客户的承诺。公司共有1万多名客户,目前还有约500名客户在刷单,但全公司只有5人负责刷单,人员架构上售后人员太少,没有能力为公司所有客户提供服务。公司主要靠客户交的加盟费盈利,客户达到一定订单数本可以拿回加盟费,但很少有客户坚持刷单达到订单数,他们都觉得操作太麻烦。公司这么多的销售人员就是为了招揽更多的客户、赚更多的钱。有客户投诉因为刷信誉被封店要求退加盟费,其向谢婕娜反映,谢吩咐能拖则拖,实在拖不下去再退加盟费。公司没有自己的工厂和仓库,一般通过寻找其他渠道找到货源。业务员为了让客户相信公司官网上的衣服是有销量的,自己也会在公司官网上刷单。在案另有证人左某1证言,与上述证言证明内容一致。

20.证人谢某(谢婕娜父亲)的证言,证明其之前和谢婕娜一起注册过一家公司,公司是谢婕娜的,只是借用其名义,其为挂名股东,也未实际出资。

21.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杭州东冠高新科技园管理处工作,客易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进驻该园区,房号为1302室,当时公司名为豆易公司,2014年6月18日更名为现在的客易公司,公司负责人都是谢婕娜和刘斌,该公司租期2016年12月17日到期,另提供物业合同等相关资料等书证印证。

22.证人张某3、徐某2、徐某3、沈某1的证言,证明其等人都开有淘宝店铺,主要卖服装,“tb旗舰第一店”曾多次从其几人的店铺中购买过服装,且要求他们代为发货,邮费由对方淘宝店家支付;如有退货,会由一男子统一前来处理退货退款事宜。

23.客易公司工商资料、豆易公司工商资料,证明:(1)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场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层1302室,法定代表人谢婕娜,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认缴),经营起始日期2014年3月10日。股东为谢婕娜出资40万元,谢某出资60万元。经营范围网上销售:电子产品、服装服饰、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2)杭州豆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原名为杭州摩村贸易有限公司,刘斌出资20万元,乐先亮出资30万元;2010年8月11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杭州豆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刘斌一人出资50万元;2011年8月26日,公司变更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刘斌出资20万元,金美琴出资30万元。豆易公司经营场所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路137弄3号103室,法定代表人刘斌,企业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认缴),营业日期2009年5月12日。经营范围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服装、化妆品、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网页设计等。2009年-2011年公司正常参加年检,之后未见年检材料。2016年6月27日,豆易公司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24.客易公司人员分布图、现场照片,证明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及人员的分布情况。

2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1)2016年11月8日对谢婕娜位于金龙大厦1603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台式电脑主机1台、笔记本电脑1台、移动硬盘1只、笔记本1本(记录有公司早会内容、营销课内容)、苹果手机1部、三星手机1部、身份证1张、港澳通行证1张、市民卡1张、护照1本、人民币68700元、U盾2个、借条1张(借款人潘春雅、金额50万元)、存折(户名王丽萍)1本、汽车1辆及车钥匙、行驶证1本、银行卡35张。(2)2016年11月8日对被告人刘斌位于金龙大厦1418室的住处进行搜查。扣押人民币8565元、笔记本电脑5台、硬盘2个、钥匙1串、手机1部、身份证1张、银行卡19张、各类消费卡7张、手表1块、黄金项链1条、银行U盾15个、U盘1个。(3)2016年11月8日对客易公司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秋溢路288号东冠高新科技园1-1302室的办公地点进行搜查。在谢婕娜办公区域查获SIM卡、POS机、U盘、照相机、文件、发票等物品;在刘斌办公区域查获联通卡、手机、笔记本、文件等物品;在方程明办公区域查获公司资料文件一份、电脑会计凭证26份、货物销售发票44张、手机9部、协议书复印件2张、照相机1只、无线网卡15个、U盘4只、增值税发票25张、笔记本电脑9台、播放器1只、营业执照2本、复印件1张、机构信用代码证1本、复印件1张、发票一盒、信件一份、代销商协议书61份、入职培训一份、宣传资料二分、键盘2个、笔记本14本、劳务合同36份、收据46张、离职交接表110张、税盘1个、合同1分、开户许可1份、台式电脑一台、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张、电脑主机一台、管理文件1份、律师函1份、SIM卡137个、POS机1个、一体机1台、员工守则1份、硬盘2个、协议复印件1份、代销商协议书原件116份、复印件205份、条码机1台、U盾1个、光盘4张、营销术语4份、联通卡16张、收据1本、掌富通1个、拉卡拉1个、车钥匙1个、印章5个、代销商协议书259份、入职登记表1盒、天翼GIM26张、联通GSM33张、简历1袋。(4)侦查机关对徐腾凤、王某3等95名员工的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查获手机、电脑等物品。

26.电子证物检查笔录,侦查机关对被告人谢婕娜、刘斌、方程明等人的电脑硬盘及方程明的U盘进行了检查,并提取了涉案电子证据,制作刻录了光盘。

27.被害人名单、销售业绩表及情况说明,证明根据从方程明的U盘中发现的客易公司业绩表结合被害人后续报案情况(含2016年11月1日后投资报案的29名被害人),本案共有12000余名被害人,被害人损失金额为4100余万元。根据业绩表的统计,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豆易公司收取的加盟费金额为1341780元,2014年4月至2016年10月,客易公司收取的加盟费金额为41030424元。

28.话术资料,证明从廖某的电脑中打印出的客易公司相关话术资料。

29.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谢婕娜、刘斌名下银行卡的资金进出情况。其中谢婕娜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卡在2014年3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有数额在2880、4980、18800元不等的资金进入账户。

30.银行账户查询及冻结财产通知书、情况说明,证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依法冻结被告人谢婕娜、刘斌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407299.31元。另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收到客易公司其他涉案人员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90885元。

31.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谢婕娜的前科情况及客易公司其余涉案人员的判刑情况。

32.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谢婕娜、刘斌、方程明均系被动归案。

3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谢婕娜、刘斌、方程明的身份情况

34.被告人谢婕娜的供述,证明其于2009年8月出资开办杭州豆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法人系其前夫刘斌(2011年结婚,2015年离婚)。2013年因豆易公司年审未通过,其又开办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由其担任法人和总经理,办公人员和业务都没有变更,其主要负责管理客服、业务,全权负责公司经营。刘斌是客易公司二把手,类似总监,其不在公司时由他负责公司运营,推广部也由刘斌负责。销售业务部分旋风战队、佰齐战队及另一战队,由方程明负责,战队主管分别为赵某1、方程明、赵某2;客服部分为订单组(负责帮客户买货发货,处理售后)、美工组(负责网店装修)、常务组(教客户下载使用数据包、回答淘宝网店运行的问题)、推广组(给客户的产品做推广)、营销组(负责回答客户在营销方面的问题)、信誉部(刷钻)。公司外聘会计陈秀芳,出纳端木栓杰。客易公司延续了豆易公司的模式及部分客户,不同之处是客易公司收取的加盟费更高、返还加盟费没有时间限制。客易公司的运营模式为通过公众微信号撰写软文方式等方式做推广,为想开网店的人提供服务,主要包括申请网店、装修网店、提供商品图片及价格的数据包、刷钻、后期发货等服务,货物主要来自四季青档口及实体销售店。其公司主要收入来源是客户的加盟费,加盟费分别为2880元、4980元、8800元、18800元不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易单数后即可返还加盟费给客户,公司共有近1万的加盟客户。刘斌不拿工资,平时开支由公司支付。业务销售部人员拿工资、业务提成和奖金,其他员工不拿提成。每月工资表都放在其办公桌上的电脑里。加盟费、工资都由其负责并使用其个人账户支付。加盟费根据合同上提供的账号客户转入其个人账户或者客易公司账户,还有些通过业务员再转给其。公司推广费用经过其支付宝账户,由刘斌使用;公司网站下单的钱直接打到刘斌个人支付宝账户,由他购货。经营客易公司以来,平均每月利润约为10万元。其通过尾号2481的杭州银行卡打过100万元给刘斌。公司运营正常的话,每月工资开支大约几十万元,推广费几十万元及其他基本费用。现在公司及其个人、刘斌账户还有50余万元,买车首付50万。侦查机关从其公司找到的表格当中标注“1全”(实际为“1”)的Excel表格是公司的总统计表,之前由刘斌统计,2015年6月后由方程明统计,是按公司实际业务数据制作的。

35.被告人刘斌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支付凭证截图、虚假下单情况截图,证明其从2014年3月开始在客易公司上班,公司法人是谢婕娜,负责全面工作,还负责给客户刷信誉的提升客服、计算及发放员工工资的、主持公司会议等。其是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广告推广、售后客服及日常杂事,2015年1月之后谢婕娜来公司较少,基本由其管理。公司设业务部和服务部。业务部的负责人为方程明、赵某1、赵某2。其不负责业务部,但是如果广告效果不好或有什么问题,组长会来向其反映;客服部分美工、常务、推广、订单、营销和提升客服。推广客服除了要给客户的淘宝店做广告外,还要在微信平台上给业务员做广告,这笔费用每个月在70万元左右。其负责公司客服(除刷单外)、推广、网络维护、设备维护以及合同章。公司的规章制度、合同内容都是谢婕娜和公司管理层(但不是现在的业务组长)开会讨论决定。公司的运营模式为服务销售及加盟商的淘宝代销。公司通过推送广告,由业务员向有意向者介绍服务,客户会根据自己的需求缴纳相应的加盟费,公司再向客户提供开设淘宝店铺、装修店铺、推广产品、刷钻、提供店小二等服务。其会在淘宝上找一些四季青档口的网店,向客户宣称有合作厂家,下载他人的产品照片在公司官网销售或向加盟商提供图片让他们在自己出售,实际是有订单后再去固定几家店里进货。官网基本没有生意,货物销量超过100件的都是虚假的。公司主要依靠客户的加盟费来维持日常运营,如不继续吸收新会员、收取加盟费,公司就无法运作。公司总共有1万余加盟商,目前最多只有10%还在正常运营。帮客户刷信誉是谢婕娜负责的,一般每个客户一天刷不超过六个点,要六年左右才能达到和合同约定的返还承诺,因此到目前为止一个客户都没有兑现过。销售部的业务员还会伪装成买家去加盟商的淘宝店内购买商品。公司允许业务员虚假下单,是为了让客户以为新店铺有生意。其和业务员还制造返还加盟费的支付凭证截图,让客户以为确有人做到订单数而收到返还的加盟费。客易公司开业以来的全部数据都在业务员业绩统计表上,包含客户信息及负责的业务员名字,其中还有豆易公司的部分数据。开始表格由其统计,之后交给方程明统计。客户的加盟费都打入谢婕娜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其支付宝账户(lb-0614@163.com)有时也会收取客户以信用卡形式支付的加盟费、刷钻款。客户订货款都打入其支付宝账户,其提现或直接支付货款用于购货。公司员工工资及提成占所收加盟费的50%。其平时不拿工资,需要钱向谢婕娜要。被告人刘斌还辨认出杨某2、梁某、陈某3、徐某4、贺某、姜某、孙某2、朱某2、唐某丽均在客易公司销售部工作过。

36.被告人方程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客易公司位于滨江区秋溢路288号东冠高新科技园1号楼13楼1302室,公司法人谢婕娜,总监刘斌。下设人事部、业务部、售后部、推广部等。谢婕娜负责公司总的事务及收款、员工工资发放;刘斌负责财务、纸质合同的审核和盖章;其于2014年4月开始在客易公司上班,做了三个月业务后开始负责人事招聘、分管旋风队,统计并核对业务部的业绩、邮寄签订完的合同以及将客户资料交给售后客服等。客易公司的运营模式是由公司推广部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推广,有需要开网店的客户会联系业务部,业务人员向客户介绍公司情况并通过自己的口才与方法尽可能收取高档次的加盟费。如有客户提出疑虑,业务员手上有专门的“话术”消除客户疑虑。客户同意后先行签订电子合同,纸质合同则由业务员拟好后到刘斌处审核盖章。加盟费直接打入谢婕娜的银行或支付宝账户,少数客户也会通过业务员微信转账给谢婕娜。合同上约定有开店、装修、刷信誉、代发货、提供店小二等服务,规定完成笔数后即可返还加盟费等。上述服务开设网店、装修等美工服务等可以办到,其他都实现不了。公司业务员、推广人员很多,售后人员很少,根本满足不了客户的需求。谢婕娜曾说过公司主要靠收取加盟费赚钱,售后只是一种形式,不需要太多人。公司没有自己的货物仓库和货源,都是在客户接单后再联系其他商户发货。本应提供给客户货源及售后服务,但之后基本没有提供。公司官网上的货物销售数据都是不真实的,由刘斌或陈某2负责修改,以提高对客户的吸引力。公安机关从其处扣押的U盘系2015年8月刘斌移交给其,其中“老”文件夹下“1”的excel表格内有2013年9月至2016年10月公司全部签订合同的客户及对应业务员的信息。2015年8月之后表格内的数据由其统计并录入,其按照刘斌之前录入的形式统计继续,表格里的数据都是真实的。业务部和推广部的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加上提成,按照业绩表发放。其他部门都是基本工资。其不做业务期间,每月基本工资五千元,这两年平均每月约赚取五千元的提成。被告人方程明辨认出曾在客易公司上班的陈梦雅、徐咪咪、林某、程某、赵某3、张某5等人。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无疑,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谢婕娜、刘斌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骗取财物的故意,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客易公司履行了合同承诺的主要服务内容,不能因履行效果不佳认为客易公司实施了诈骗行为、向客户收取的加盟费系公司提供服务的对价、所收加盟费用未被占有挥霍等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部分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从经营模式看,客易公司经营的重点在于销售,即诱骗更多客户交纳加盟费用,对之后的服务则采取敷衍、被动的方式,直至客户自己放弃经营,如此即可依靠收取客户的加盟费赢利;从人员架构看,销售人员占绝大多数,客服人员仅二三十人,根本无法完成上万名被害人网店的代运营业务;从履约行为看,虽然在形式上根据合同约定部分履行了店铺基础装修等工作,但推广宣传、提升店铺信誉等核心服务内容无法完成,部分履约是为给被害人营造一种能够提供服务的假象,最终还是为了实现诈骗的犯罪目的;从资金去向看,所收取的加盟费用均转入被告人谢婕娜个人账户,除用于业务推广、支付提成、工资以及公司经营成本等犯罪支出外,剩余的利润被谢婕娜、刘斌等人占有、挥霍,账户剩余钱款也无力归还客户的加盟费用。综上,被告人谢婕娜、刘斌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利用其控制的客易公司以代运营淘宝店铺为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不具备履行合同核心服务内容的能力。被告人谢婕娜、刘斌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斌辩称其仅负责公司推广部和客户部工作,并非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方程明辩称其仅是一个团队的负责人;其对公司是否自有仓库并不知情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刘斌虽然主要负责公司推广部和客户部工作,但多名公司员工证言证实在谢婕娜不在时由刘斌负责公司经营;被告人方程明自2014年7月开始除担任旋风队主管外,还担任客易公司人事负责人、负责记录业务员业绩表、人员招聘、邮寄合同等,系公司主要负责人之一,对公司是否有自有仓库、实际运营能力等情况亦应知晓,故2014年7月开始,方程明应对全部诈骗行为负责。被告人刘斌、方程明所提上述辩解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谢婕娜辩护人所提指控的诈骗金额应扣除已退还加盟费、豆易公司加盟费、基础服务和刷钻费等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因豆易公司年审未通过,谢婕娜又成立客易公司,延续豆易公司的经营模式,继续实施诈骗活动,并将豆易公司的部分客户继续带入客易公司维护,二公司的犯罪行为具有延续性,故部分被害人在豆易公司缴纳的加盟费不应在全部犯罪数额中扣除;客易公司在没有全面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通过为客户提供了开店、装修等基础性服务的方式,骗取客户财物,其提供相应基础性服务的对价属维系犯罪运作的成本,不应予以扣除。至于辩护人所提供的已退还的被害人加盟费,公诉机关并未计入犯罪数额予以指控。综上,被告人谢婕娜所提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婕娜伙同被告人刘斌、方程明等人,在明知自身没有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婕娜等人在与客户签订、履行民商事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采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客户财产,造成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同时,侵害了电商代运营的市场经济秩序,更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故对指控罪名予以纠正,对于被告人刘斌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谢婕娜辩护人提出指控谢婕娜诈骗缺乏客观证据,被告人刘斌辩护人提出客易公司和刘斌的行为仅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诈骗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婕娜、刘斌等人通过虚构销量、夸大经营效果、使用话术渲染加盟前景,谎称公司具备提供优质货源、一件代发、刷钻、全方位客服服务等能力,隐瞒公司不具备提升店铺信誉等核心服务能力及公司赢利单纯来自客户交纳加盟费用的真相,诱导客户加盟公司骗取加盟费用,其行为系诈骗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关于被告人谢婕娜、刘斌、方程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谢婕娜、刘斌为犯罪先后成立豆易公司、客易公司,客易公司设立后,谢婕娜、刘斌等人延续豆易公司的经营模式继续开展电商代运营的合同诈骗活动;用于接受被害人加盟费用的账户系谢婕娜等人名下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不符合单位犯罪以单位名义、由单位决定、违法所得归单位的构成要件。故本案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被告人谢婕娜、刘斌、方程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案中,被告人谢婕娜负责全案行为的决策、管理,掌握分配犯罪所得;被告人刘斌之前系豆易公司法人代表,在客易公司负责推广部、客服部等事务,在谢婕娜不在时管理公司运营,对于整个合同诈骗犯罪的完成起到较为重要的作用,且刘斌与谢婕娜实际占有、共同使用了犯罪所得,故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关于被告人谢婕娜、刘斌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客易公司的组织架构、运营模式、钱款处置等具体情况,刘斌的地位、作用略低于谢婕娜,可较谢婕娜酌情从轻予以处罚。被告人方程明前期以业务员身份加入,后期对公司销售、运作等亦没有控制权,获利相对较少,故可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方程明辩护人提出方程明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婕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30年5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7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方程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5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谢婕娜、刘斌、方程明以各自参与额为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100余万元[含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从被告人谢婕娜、刘斌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77265元以及从客易公司其他涉案人员处获取的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190885元;杭州市上城区公安分局依法冻结的被告人谢婕娜、刘斌各自名下银行账户内共计1407299.31元及孳息(具体详见附表一);以及依法查封的被告人谢婕娜、刘斌、方程明各自名下车牌号为浙A白色汽车一辆、电脑、手机等物的拍卖所得款优先偿还抵押债权后的剩余款项(详见附表二)],按损失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鲍一鹏
人民陪审员   魏卫理
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邹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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