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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浙0102刑初330号

裁判日期:2018-04-09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层1302室,法定代表人:谢婕娜,股东:谢婕娜、谢水火,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电子产品、服装服饰、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婕娜,股东谢婕娜、谢水火没有注册“客易网”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客易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金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商部佰齐队队长,住浙江省玉环县。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翔,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商部佰齐队组长,住安徽省绩溪县。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2018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公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祖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商部佰齐队组长,住浙江省苍南县。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屠敏锋,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江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商部佰齐队队员,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2018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磐山,浙江远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鹏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商部佰齐队队员,住湖北省广水市。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2018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燕,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湖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商部佰齐队队员,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2018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晓,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浩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商部佰齐队队员,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2018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晓东,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云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商部佰齐队队员,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2018年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旺、王静、蔡祖斌、江超、刘鹏波、郑湖英、岳浩浩、黄云贵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8年1月10日以上检公诉刑变诉(2018)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赵金旺、王静、蔡祖斌、江超、刘鹏波、郑湖英、岳浩浩、黄云贵犯合同诈骗罪。本院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文星、代理检察员李钟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金旺及其辩护人高翔、被告人王静及其辩护人赵公明、被告人蔡祖斌及其辩护人屠敏锋、被告人江超及其辩护人刘磐山、被告人刘鹏波及其辩护人周燕、被告人郑湖英及其辩护人范晓、被告人岳浩浩及其辩护人刘晓东、被告人黄云贵及其辩护人罗龙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谢某1(另案处理)成立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从事淘宝代运营诈骗活动,公司内设推广部、招商部、客服部,推广部发布代运营加盟广告吸引客户咨询,招商部发布虚假销量图、虚假返还加盟费图吸引客户,使用话术渲染加盟前景,谎称公司具备提供优质货源、全方位客服服务的能力,诱导客户加盟公司开淘宝网店,客服部仅为客户提供注册淘宝网店、店铺装修等简单服务,骗取客户缴纳的加盟费。被告人赵金旺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加盟费人民币47168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对担任队长期间的队员业绩1306269元进行抽成,非法获利158852元;被告人王静参与骗取加盟费862440元,非法获利208369元;被告人蔡祖斌参与骗取加盟费649040元,非法获利164266元;被告人江超参与骗取加盟费811100元,非法获利214700元;被告人刘鹏波参与骗取加盟费588780元,非法获利127536元;被告人郑湖英参与骗取加盟费342500元,非法获利78756元;被告人岳浩浩参与骗取加盟费342440元,非法获利94346元;被告人黄云贵参与骗取加盟费271080元,非法获利76667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微信及QQ聊天记录、收据、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电子证物检查笔录、业绩与工资发放明细光盘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赵金旺、王静、蔡祖斌、江超、刘鹏波、郑湖英、岳浩浩、黄云贵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金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提出:本案以单位犯罪论处更为妥当;赵金旺担任队长不足3个月,虽有微薄提成,但并无实质的管理权限,不应对全体队员的一百余万元业绩担责;赵金旺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

被告人王静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但提出与同事间存在借单情况,要求对数据予以核对。其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提出:借单情况客观存在,理应扣除;被害人黄某1、王某1的网店直至客易公司网站被封均经营正常,不应认定在诈骗数额中;王静担任组长时间短,与普通组员并没有本质区别;王静系从犯,主观恶性较小,家庭负担重,但仍积极借款退赃。并向法庭提交退赃票据一份。

被告人蔡祖斌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提出:蔡祖斌违法所得应扣除底薪;蔡祖斌担任组长时间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系初犯,家境困难。

被告人江超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提出:江超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是一个逐渐认识的过程,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作为客易公司的普通员工,更符合职务行为特征,在量刑时应予以体现;客易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应在量刑时给予考虑;江超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属初犯。并向法庭提交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一份。

被告人刘鹏波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提出:刘鹏波系职务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刘鹏波入职之初无犯罪的主观认知,该部分业绩与获利金额应扣除,非法获利也应扣除底薪;刘鹏波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属初犯,家境困难。并向法庭提交村委会出具的困难证明一份。

被告人郑湖英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提出:郑湖英系从犯,自愿认罪,属初犯,积极退赃。并向法庭提交退赃票据一份。

被告人岳浩浩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提出: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基本工资应在违法所得中扣除;岳浩浩系从犯,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已退赃。并向法庭提交退赃票据一份。

被告人黄云贵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定性无异议,提出:黄云贵系从犯,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并向法庭提交退赃票据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谢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易公司),并在本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层1302室承租门面以公司名义从事淘宝代运营诈骗活动。客易公司内设推广部、招商部、客服部,分工合作实施诈骗。推广部通过互联网平台大量发布代运营加盟广告吸引客户前来咨询;招商部通过发布虚假销量图、虚假返还加盟费图吸引客户,在应对客户咨询时使用话术渲染加盟前景,隐瞒公司实际没有货源、没有客服储备、意在赚取加盟费的事实,谎称公司具备提供优质货源、全方位客服服务的能力,诱导客户加盟公司开淘宝网店,与公司签订《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客户受骗加盟并交纳加盟费后,客服部仅为客户提供注册淘宝网店、店铺装修等简单服务,若客户投诉服务质量,公司则以升级加盟套餐可提升服务等级为由骗取客户交纳升级费用,最终以消极、推诿的应对令客户知难而退,从而骗得客户的加盟费。

被告人赵金旺、王静、蔡祖斌、江超、刘鹏波、郑湖英、岳浩浩、黄云贵等八人明知上述事实,仍在客易公司招商部工作,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客户财物。其中,被告人赵金旺于2016年8月升任招商部佰齐战队队长,负责佰齐战队日常工作并对队员业绩抽成;被告人王静、蔡祖斌于2016年8月升任招商部佰齐战队组长,负责新人培训等事项。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赵金旺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客户即被害人张某1等人加盟费471680元,并对担任队长期间的队员业绩1306269元进行抽成,非法获利158852元。

2014年3月至5月以及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静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客户即被害人来某等人加盟费853800元,非法获利208369元。

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蔡祖斌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客户即被害人梁某等人加盟费649040元,非法获利164266元。

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江超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客户即被害人黄某2等人加盟费811100元,非法获利214700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刘鹏波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客户即被害人王某2等人加盟费588780元,非法获利127536元。

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郑湖英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客户即被害人周某1等人加盟费342500元,非法获利78756元。

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岳浩浩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客户即被害人蔡某等人加盟费342440元,非法获利94346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云贵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客户即被害人刘某1等人加盟费271080元,非法获利76667元。

2016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层1302室抓获被告人赵金旺、王静、蔡祖斌、江超、刘鹏波、郑湖英、岳浩浩、黄云贵。审理期间,被告人王静、江超各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20000元,被告人刘鹏波退缴50000元,被告人郑湖英退缴78756元,被告人岳浩浩退缴94346元,被告人黄云贵退缴76667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1、来某、梁某、黄某2、王某2、周某1、蔡某、刘某1等人的陈述以及提供的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收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朋友圈截图等书证,证实:张某1、来某、梁某、黄某2、王某2、周某1、蔡某、刘某1等百余名被害人通过赵金旺、王静、蔡祖斌、江超、刘鹏波、郑湖英、岳浩浩、黄云贵等八名被告人与客易公司签订《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客易公司承诺提供开设网店的一系列服务,并在店铺销量达到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返还加盟费,但在被害人支付加盟费以后,客易公司仅履行小部分合同导致被骗的事实。(2)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明:客易公司是谢某1开设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具体管理由刘某2负责。客易公司分为推广部、业务部、客服部,业务人员最多,业务模式为推广部推广公司业务和联系方式,业务部与客户洽谈,谢某4、刘某2与客户签约,客户支付加盟费。客易公司的主要收入是加盟费,公司有万余名客户但仅有少量客户能退加盟费,且不是因为符合退加盟费条件而退费。(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客易公司是谢某1开设,具体工作由刘某2负责,公司管理层有谢某4、刘某2及业务组的三个组长方某、赵金旺和赵某1。公司靠收取加盟费维持经营,刘某2指使员工修改官网销量、向客户夸大许诺刷信誉服务。公司有万余名客户,但达到返还加盟费要求的仅一名。公司实际不可能为客户刷到承诺的信誉,也没有工厂、仓库和稳定货源。(4)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方某系客易公司的人事主管,业务员的业绩表由他统计,并依据该业绩表发放提成。小组长每月多拿团队分成1000或1500元。公司依靠加盟费赚钱,售后人数很少且只是形式,公司没有货源、仓库。(5)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9日,江某进入客易公司推广部上班,主要负责向公众号推广公司的业务和业务人员的联系方式;公司主要靠收取加盟费盈利;公司没有仓库;江某在进入公司三四个月后意识到公司对客户的承诺做不到。(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1于2016年7月7日进入客易公司上班,负责修改官网数据、打印合同,并通过虚假购买的方式修改官网衣服的销量,且官网衣服的图片都是从其他网站下载过来的,以吸引客户加盟;客易公司没有仓库、没有工厂、没有物流平台、没有能力供货;主要收入来源是收取加盟费;合同约定的服务都是做不到的;订单客服只有元某、刘某3、宋某。(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王某32016年2月17日进入客易公司美工部工作,其主要负责给客户的淘宝店铺装修;客服部有4个人;每天接待10个客户,在客户投诉要求返还加盟费后,会把客户QQ删除。(8)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龚某于2014年10月份进入客易公司担任常务客服。常务客服有3个人,每人每天可以接到10多个客户。龚某曾接到过客户投诉未达到协议承诺的服务、没生意、要求退钱。(9)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刘某3于2016年10月8日进入客易公司担任订单客服,客服部有三人,负责前台接待和订单处理。因公司销售人员多,客户多,但公司没有货物仓库、物流平台,根本不能提供供货服务,因此会根据公司规定要求客户以没货为由取消订单,或者到谢某1指定的档口购买少量衣服,亦或者随便发衣服搪塞客户,或者补偿加盟商10元,以降低加盟商的疑心,但是数量较少,大部分订单被无理由撤销,所以实际上加盟合同上称达到一定订单数就返还加盟押金的承诺是实现不了的;另公司没有自己的工厂和仓库。(10)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吴某1于2014年11月1日进入客易公司,成为信誉客服组长。信誉部有7人,其中5人负责刷信誉,2人负责与客户联系。公司售后人员很少,没有能力向所有客户提供服务;公司提供的衣服质量差、性价比底,销售量少,而且不同档次的服务根本没有差别;因招商人员没有告诉客户刷信誉的流程,所以大部分客户感觉过程麻烦;而且现实中帮助客户刷信誉到指定要求至少需要三年,时间太长,客户也难以坚持;因此给客户刷信誉的承诺是做不到的;公司业务员有到客户店铺下单帮客户刷销量;业务员给客户看的谢某4和马云开会的照片是PS的,目的就是为了吸引客户;客易公司就是以骗取客户加盟费为收入来源。(11)证人谢某2的证言,证实:谢某2为被告人谢某1之父。2013年左右,谢某1借用谢某2的身份登记注册了一家公司,其只是挂名股东,对公司情况一概不知,也没有出资。(12)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31日杭州豆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驻杭州东冠高新科技园1302室,2014年6月18日更名为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为谢某1和刘某2。(13)证人张某2、徐某1、徐某2、沈某的证言,证实:客易公司从其他淘宝网店下单购买服装发往全国各地,并经常退货。(14)证人高某、廖某、张某3、赵某1、王某4的证言,证实:客易公司的业务员间借业绩情况。(15)证人金某、罗某、覃某、杨某1、周某2、白某、赵某2、涂某、尹某、陈某2的证言,证实:该些证人入职客易公司后的主管是赵金旺。(16)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4月入职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任职佰齐战队业务员,赵金旺是主管;严某在进入客易公司2、3个月后,因客户都在投诉服务有问题,而公司又没有退还过加盟押金,便意识到公司就是在骗取客户的加盟押金,且公司的客服人员相比招商人员非常少,承诺的服务是做不到的,但为了高额工资便没有离职;严某在朋友圈上传一些从他人处转来的宣传公司的照片,其中关于客户销量图是经过修改的假图,目的是为了吸引客户加盟公司;因为大部分店铺销量不好,为了避免客户流失,在客户提出查看其他客户的店铺销量时不予同意;严某没有看到过公司的仓库,也没有看到公司有囤货;战队的其他队员都知道公司诈骗的行为;公司全部招商人员包括佰齐战队人员在G20期间因同行被抓,也害怕自己被抓便派代表要求谢某1放假,谢某1便开会进行安抚。(17)被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赵金旺、王静、蔡祖斌、江超、刘鹏波、郑湖英、岳浩浩、黄云贵等八名被告人处扣押手机、电脑等物品的外观情况。(18)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郑湖英与加盟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客户向郑湖英反映发现有其他客户低价卖客易公司的衣服,郑湖英予以否认;客户又向郑湖英反映称合同升级之后店铺的销量并没有什么改善。(19)QQ聊天记录,证实:赵金旺与同事吴某2、客户的QQ聊天记录情况以及佰齐战队QQ群的聊天记录情况、被告人江超、王静的聊天记录。吴某2因客户抱怨,便让赵金旺私下到其客户店铺购买衣服,且多浏览几次以稳定客户情绪。客户向赵金旺投诉店铺没有订单、微信被删除。赵金旺在群里宣布工作纪律;覃某在群里反映有客户要退加盟费,郑湖英给予建议;岳浩浩在群里向郑湖英称他要P合同;赵某2在群里询问18800的服务内容并称和8800元的服务基本没有区别;赵金旺在群里宣布朋友圈的内容标准,包括店铺销量和押金返还,并要求每天每个人轮流p销量图和支付宝返还押金图。李聪向江超咨询怎么让客户升级,江超回复说等级高店铺扶持多,打感情牌,慢慢磨。江超向客户宣称合作商月收入在1800元至3000元,一年左右店铺即可刷到5钻,半年左右客户即可达到返还加盟押金的订单;客户投诉衣服价格偏高。张磊称在别的公司已经不做,而且国家已经在处理的情况下,客易公司仍然冒险在做代运营,赚钱赚疯了,江超说为了多赚钱只能继续留在公司,同时也在为自己找后路。有客户向王静反映公司不在乎客户的经营,怀疑是诈骗;有客户向王静反映店铺没有销量,常务客服不理人;有客户向王静反映只有投资没有回报。(20)微信朋友圈截图、手机照片,证实:郑湖英于2016年11月4日在朋友圈上传一张马云的照片,照片内还有谢某1的名字桌签,并配文“公司经理受邀参加双十一大促座谈会,与马总就双十一大促活动达成战略合作关系”。郑湖英手机内有一张马云的照片,照片内还有郑湖英的名字桌签。郑湖英于2016年11月3日上传一张客户店铺销量图,并配文“加盟商贵哥,店铺双十一预热活动推广,店铺已经成交69单,交易额8000块”。郑湖英朋友圈于2016年10月12日上传2张大量衣服的仓库照片,并配文“订单前线,从登记发货到橱窗整理,物流安排,订单核对,仓库的小伙伴都忙坏了”。江超曾在朋友圈上传仓库照片和加盟商销量反馈截图,配文内容为“货仓爆满”、“加盟商店铺销量很好”;刘鹏波曾在朋友圈上传返还加盟费聊天截图、工厂照片、销量反馈图等图片,配文内容为“库存足”、“有加盟商成功返还加盟费”、“加盟商的销量很好,尤其是私人订制套餐”。(21)接受证据清单、物业服务协议,证实:2013年12月31日杭州豆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驻杭州东冠高新科技园1302室,2014年6月18日更名为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至2015年6月17日,客户签名为谢某4。(22)调取证据清单、变更登记情况,证实: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层1302室,法定代表人谢某1,营业日期2014年3月10日,经营范围网上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23)笔记本复印件,证实:谢某1被扣押的笔记本中记载的早会内容、营销课内容等。早会内容主要是激励员工如何制定目标;营销课内容主要是指导员工如何向客户推销公司的服务,回答客户的问题。(24)客易公司会议记录,证实:吴某2记载的客易公司在2016年3月至7月份会议记录的具体情况。其中3月12日的会议记录当中,公司要求销售部员工在朋友圈要上传客户想看到的东西,比如销量图、加盟费图。(25)仓库照片,证实:客易公司仓库大小、外观等情况(东西长2.95米,南北宽2.15米)。(26)公司人员分布图、现场照片,证实: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及人员的分布情况。(27)人员身份情况登记表、微信资料照片、QQ资料照片,证实:赵金旺、郑湖英、黄云贵、岳浩浩、蔡祖斌、江超、刘鹏波、王静等人的工作微信和QQ信息等相关情况。(2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谢某1的部分银行卡交易信息、账户信息的情况;赵金旺等9名被告人工资卡的流水明细情况。(2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11月13日,因客易公司在网络交易中存在刷单、虚假交易行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万元。(30)归案经过及抓获人员名单,证实:2016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滨江区金龙大厦1603室、1418室抓获被告人赵金旺等涉案8名人员。(3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赵金旺、郑湖英、黄云贵、岳浩浩、蔡祖斌、江超、刘鹏波、王静的自然人身份情况。(32)搜查笔录以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谢某1、刘某2、方某的办公区域以及赵金旺、郑湖英等96名员工的办公区域等场所查获公司资料文件等物品,并将上述物品予以扣押的事实。(33)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实:上城网警大队对刘某2、谢某1、方某的电脑硬盘进行了检查,并提取了涉案电子证据,制作刻录了光盘。(34)工资、业绩发放光盘、电脑数据光盘,证实:被告人赵金旺、王静、蔡祖斌、江超、刘鹏波、郑湖英、岳浩浩、黄云贵入职客易公司期间的业绩及领取工资情况。(35)票据、困难证明,证实: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王静、江超各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20000元,被告人刘鹏波退缴50000元,被告人郑湖英退缴78756元,被告人岳浩浩退缴94346元,被告人黄云贵退缴76667元;村(居)委会为被告人江超、刘鹏波出具了家境困难的证明。(36)被告人赵金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赵金旺供述称自己于2015年12月份入职客易公司担任业务员,并于2016年8月份担任佰齐战队组长;组长的职责除了负责招揽客户以外,还要负责管理小组的工作纪律和业绩以及新人培训,组长除了拿个人业绩提成之外,还有小组业绩的提成;赵金旺在客易公司总收入15万元左右,个人业绩40万左右;赵金旺承认在招揽客户过程中,为了吸引客户加盟公司,支付加盟费,与客户聊天过程中会夸大公司销量和加盟商销量;2016年10月份在微信朋友圈发送一些经过PS的假的加盟商的销量图和退还客户加盟押金的聊天记录图片,并认为每个业务员应该都知道这些图片是假图;对于18800元等级的客户,会私下刷销量,因为在合同升级时向对方承诺销量比以前好,但实际上并没有比以前好;公司官网上产品销图也是人为改动的假数据;赵金旺承认有客户投诉客服回复速度慢,店铺没有销量,没有看到过公司实际的产品和仓库,招揽的客户没有成功返还加盟费的情况。(37)被告人王静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王静供述称自己于2014年3月加入客易公司担任招商员,工作两个月后因怀孕离职,后又于2015年11月任职佰齐战队业务员,赵金旺是主管;于2016年8、9月份担任佰齐战队的小组长;在向客户介绍公司服务时会夸大其词,公司客户多,客服却非常少,公司不可能提供正常的服务,客户也投诉客服回复慢,个别客服态度差,公司就是靠收取加盟押金来盈利和维持日常运作的;王静在公司拿到15、16万元工资,曾向同事借业绩5万元,自己借给同事业绩2880元或者4980元,因此实际业绩没有86万那么多。(38)被告人蔡祖斌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蔡祖斌供述称自己于2015年7月加入客易公司任职佰齐战队业务员,赵金旺是主管,自己是小组长,负责招商和新人培训。蔡祖斌在客易公司的收入总共有16万元工资,业绩64万元。蔡祖斌称公司并没有履行合同承诺的服务;公司会以提升流量加大推广为由骗取客户升级套餐,收取客户加盟费;其客户中没有一个成功返还加盟费的情况;客易公司就是个皮包公司,对客户的承诺基本不做;且为了怕合同时间短承诺未兑现客户产生疑虑,合同一般签两年;客户会投诉客服回复慢,态度不好,货品价格高、经常断货断码下架,对于投诉基本都推脱给客服;佰齐战队的组员对于公司诈骗的事情都是心知肚明的;之所以不给客户看其他加盟店的信息是因为其他加盟店没有什么生意,不好给客户看;公司会要求业务员发关于成交量截图、订单截图、仓库存储衣服的照片、返还客户加盟费的截图,这些图片都是虚假和夸大的。(39)被告人江超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江超供述称自己于2014年12月加入客易公司任职佰齐战队业务员,赵金旺是主管;江超在客易公司的收入总共有十几万元工资,业绩81万元;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实际上是没有履行合同承诺的服务的,也没有兑现,公司的行为就是诈骗行为,之所以做是因为公司给的工资高;并称组里的其他成员也知道公司诈骗的事情;公司会要求招商人员每天在朋友圈上传客户合作加盟押金图、销量图,这些图片是经过修改的假图片,目的是为了吸引客户加盟公司;这些图招商部的员工都在发,并且都知道这些图片是假的,因为这是谢某1在全体会议上安排的;公司是靠收取加盟押金获利的,同时在吸引客户的过程中,为了做好业绩,获取高工资,会夸大公司的销量。(40)被告人刘鹏波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刘鹏波供述称自己于2015年10月9日加入客易公司任职佰齐战队业务员,赵金旺是主管;刘鹏波称通过客户的投诉以及公司的人员配置和客户数量判断,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承诺提供的服务,大部分都没有履行,从而致使客户店铺基本没有销量也就不可能返还加盟押金;刘鹏波知道公司的行为就是诈骗,但是因为工资高继续参与;刘鹏波在公司拿到140000元工资;曾向同事借业绩,实际业绩在49万左右。(41)被告人郑湖英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郑湖英供述称自己于2015年9月18日入职客易公司担任业务员,2016年8月份成为佰齐战队组员,赵金旺是组长;其在客易公司的收入总共有7万元左右,业绩不到30万;郑湖英承认其并没有看到过公司有货源仓库,客户有投诉客服回复速度慢,客户店铺成交量最高也就4.5单,招揽的加盟客户也没有因达到销量而成功返还加盟费的;郑湖英还制作了一张含有马云人像并加入自己名字的图片,目的是为了吸引客户,并将制作图片的工具发到了工作群里。(42)被告人岳浩浩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岳浩浩供述称自己于2015年10月加入客易公司任职佰齐战队业务员,赵金旺是主管;岳浩浩在客易公司的收入总共有7、8万元工资,业绩34万元;公司承诺的服务除了店铺装修都没有做,都是虚假的,其为了拿提成就没有想那么多,客户也经常投诉承诺的服务没有兑现;客易公司没有仓库,其没有见过货物;其客户包括佰齐战队的客户都没有达到销量返还加盟费的。另外,公司有可以去客户店铺下单稳定客户的规定。(43)被告人黄云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黄云贵供述称自己于2015年11月加入客易公司任职佰齐战队业务员,赵金旺是组长;其在客易公司的收入总共有5、6万元工资,业绩27万元;公司承诺的服务除了店铺推广没有做,其他服务都有在做,但其也知道公司的客服人员比较少,所承诺的服务是做不到的;其客户是没有达到销量返还加盟费的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公司提供的衣服质量差,价格高很难卖出去,店铺推广也没做,客户自身也不努力;另其没有看到过公司有人发货,也没有见到过仓库;谢某1开会要求业务员在朋友圈上传一些公司的图片,其中客户的聊天记录和销量图都是经过PS的,是虚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吸引客户加盟公司。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赵金旺的辩护人关于赵金旺不应对全体队员的一百余万元业绩担责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金旺从2016年8月份担任佰齐战队的队长,负责佰齐战队的管理,并对整个战队的业绩获取提成,因此赵金旺应当对其担任队长期间队员的业绩负责。辩护人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被告人王静及其辩护人关于应扣减借单金额的意见,经与被告人王静所称借单对象核实,只有赵某1承认最多借给王静2880元、王某4承认借给王静5760元,故对以上共计8640元从指控王静的加盟费金额中予以扣减。

被告人王静的辩护人关于被害人黄某1、王某1的网店经营正常,不应认定为诈骗的意见,经审理认为:客易公司采取的诈骗方法极具欺骗性,会给被害人提供一些注册淘宝网店、店铺装修等简单、低成本的服务以掩饰诈骗行为,甚至会采用秘密组织刷单的方式营造淘宝网店有生意的假象,所以危害结果的暴露也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被害人是否认知或及时认知到被骗,并不影响定性。

被告人刘鹏波的辩护人关于刘鹏波入职之初无犯罪主观认知,该部分业绩与获利金额应扣除的意见,经审理认为:虽不应苛责被告人刘鹏波等人刚加入客易公司即应认清诈骗本质,但被告人自入职到公司被查处期间,持续从事诈骗行为并自始获利,客观上也反映其对自己行为的主观认可,再对整体行为加以分割既缺乏可操作性也无必要,可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

被告人蔡祖斌、刘鹏波、岳浩浩的辩护人关于违法所得应扣除底薪的意见,经审理认为:客易公司设立后主要实施了本案所涉的诈骗活动,被告人蔡祖斌、刘鹏波、岳浩浩在客易公司的底薪也均来源于上述诈骗活动非法所得,故不存在合法的工资收入,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旺、王静、蔡祖斌、江超、刘鹏波、郑湖英、岳浩浩、黄云贵等八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赵金旺骗取数额特别巨大,其余七人骗取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金旺、刘鹏波、岳浩浩的辩护人关于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见,经审理认为:客易公司成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以单位犯罪论处,上述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八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依法减轻处罚。八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均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静、江超、刘鹏波、郑湖英、岳浩浩、黄云贵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金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蔡祖斌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江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鹏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郑湖英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岳浩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黄云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王静、江超、刘鹏波、郑湖英、岳浩浩、黄云贵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39769元发还被害人,对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电脑8台、手机12只、u盘1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枫
人民陪审员 孟 芸
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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