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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浙0102刑初24号

裁判日期:2018-03-03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层1302室,法定代表人:谢婕娜,股东:谢婕娜、谢水火,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电子产品、服装服饰、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婕娜,股东谢婕娜、谢水火没有注册“客易网”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客易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莉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商部员工,户籍地江西省广饶市广丰县。2017年2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华文龙,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莉莉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沁、书记员赵天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莉莉及其辩护人华文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谢某1(另案处理)成立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从事淘宝代运营诈骗活动,公司内设推广部、招商部、客服部,推广部发布代运营加盟广告吸引客户咨询,招商部发布虚假销量图、虚假返还加盟费图吸引客户,使用话术渲染加盟前景,谎称公司具备提供优质货源、全方位客服服务的能力,诱导客户加盟公司开淘宝网店,客服部仅为客户提供注册淘宝网店、店铺装修等简单服务,骗取客户缴纳的加盟费。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徐莉莉作为招商部业务员,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加盟费人民币742300元,个人非法获利220209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银行账单、话术、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电子证物检查笔录、业绩与工资发放明细光盘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徐莉莉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莉莉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对定性不持异议,提出:徐莉莉系从犯,有自首情节,愿意退赃,目前尚在哺乳期,希望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并向法庭提交出生医学证明一份。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谢某1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易公司),并在本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层1302室承租门面以公司名义从事淘宝代运营诈骗活动。客易公司内设推广部、招商部、客服部,分工合作实施诈骗。推广部通过互联网平台大量发布代运营加盟广告吸引客户前来咨询;招商部通过发布虚假销量图、虚假返还加盟费图吸引客户,在应对客户咨询时使用话术渲染加盟前景,隐瞒公司实际没有货源、没有客服储备、意在赚取加盟费的事实,谎称公司具备提供优质货源、全方位客服服务的能力,诱导客户加盟公司开淘宝网店,与公司签订《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客户受骗加盟并交纳加盟费后,客服部仅为客户提供注册淘宝网店、店铺装修等简单服务,若客户投诉服务质量,公司则以升级加盟套餐可提升服务等级为由骗取客户缴纳升级费用,最终以消极、推诿的应对令客户知难而退,从而骗得客户的加盟费。

被告人徐莉莉于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担任客易公司招商部业务员,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客户即被害人于某1、李某等人加盟费共计人民币742300元,本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20209元。

2016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层1302室查处客易公司。2017年2月6日,被告人徐莉莉主动到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九堡派出所投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徐莉莉已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于某1、贾某、李某、于某2、程某、郑某、葛某、韩某、潘某、徐某、王某2、付某等人的陈述、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收据、转账记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聊天记录等,证明:被害人于某1、李某等人通过被告人徐莉莉与客易公司签订《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客易公司承诺提供开设网店的一系列服务,并在店铺销量达到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返还加盟费,但在被害人支付加盟费以后,客易公司仅履行小部分合同导致被骗的事实。(2)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明:客易公司是谢某1开设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具体管理由刘某1负责。客易公司分为推广部、业务部、客服部,业务人员最多,业务模式为推广部推广公司业务和联系方式,业务部与客户洽谈,谢某3、刘某1与客户签约,客户支付加盟费。客易公司的主要收入是加盟费,公司有万余名客户但仅有少量客户能退加盟费,且不是因为符合退加盟费条件而退费。(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客易公司是谢某1开设,具体工作由刘某1负责,公司管理层有谢某3、刘某1及业务组的三个组长方某、赵某1和赵某2。公司靠收取加盟费维持经营,刘某1指使员工修改官网销量、向客户夸大许诺刷信誉服务。公司有万余名客户,但达到返还加盟费要求的仅一名。公司实际不可能为客户刷到承诺的信誉,也没有工厂、仓库和稳定货源。(4)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方某系客易公司的人事主管,业务员的业绩表由他统计,并依据该业绩表发放提成。公司依靠加盟费赚钱,售后人数很少且只是形式,公司没有货源、仓库。(5)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江某进入客易公司推广部上班,主要负责向各大微信平台推广公司的业务人员,宣传公司服务,后来意识到公司不能履行向加盟商做出的承诺。(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吴某系客易公司信誉客服组长。信誉部有7人,其中5人负责刷信誉。公司售后人员很少,没有能力向所有客户提供服务。客易公司以骗取加盟费为主要收入来源,公司提供的衣服质量差、性价比底,销售量少。因招商人员没有告诉客户刷信誉的流程,所以大部分客户感觉过程麻烦;而且现实中帮助客户刷信誉到指定要求至少需要三年,时间太长,客户也难以坚持,因此给客户刷信誉的承诺是做不到的。(7)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刘某2系客易公司订单客服,负责处理客户的订单。因公司没有货物仓库、物流平台,所以公司要求订单客服不予发单,或者到谢某1指定的档口购买少量衣服,或者随便发衣服搪塞客户,所以实际上加盟合同上称达到一定订单数就返还加盟押金的承诺是实现不了的。若加盟商订购三个月内上架的货物被订单客服取消订单后,刘某1允许补偿加盟商10元,以降低加盟商的疑心,但是数量较少,大部分订单被无理由撤销。(8)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龚某系客易公司常务客服。常务客服有3个人,每人每天可以接到10多个客户。龚某曾接到过客户投诉未达到协议规定的内容、没生意、要求退钱,曾听说有一客户被成功退钱。(9)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高某在客易公司担任营销客服,职责为帮助淘宝网店店主做优惠活动。高某称自己不清楚招商模式,没见过公司货源。(10)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陈某1在客易公司负责修改官网数据(衣服图片、销售等相关数据都是虚假的)、打印合同,并通过虚假购买的方式给官网的服装刷单。客易公司没有仓库、没有工厂、没有物流平台,主要收入来源是收取加盟费。(11)话术,证实:客易公司员工与客户沟通使用的话术。(12)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工资卡交易明细,证实:徐莉莉的工资收入情况。经计算,从2014年9月14日到2016年8月15日,徐莉莉的工资卡收到谢某1的转账共计220209元。(13)客易公司官网照片,证实:客易公司的官网的宣传情况。(14)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徐莉莉于2017年2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莉莉的自然人身份情况。(16)票据,证实:被告人徐莉莉在审理期间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17)出生医学证明,证实:被告人徐莉莉于2017年12月31日产下一子。(18)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工资、业绩表光盘,证实:公安机关从客易公司查扣到的电脑内有公司员工工资、业绩统计表,经计算,从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徐莉莉的业绩共为742300元。(19)被告人徐莉莉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徐莉莉从2014年7月进入客易公司工作,2016年7月离职。其明知公司没有工厂、没有货源,同时也明知货物销量图是虚假的情况下在微信中发送,公司主要靠收取客户加盟费赚钱。其经手的客户没有人返还过服务押金套餐费,也没有为客户刷单到合同承诺的数量。其在得知自己被网上追逃后主动投案。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莉莉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莉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已退赔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莉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莉莉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元发还被害人,对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枫
人民陪审员  徐新樵
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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