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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38368号

裁判日期:2019-10-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2日,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7号楼6层604,法定代表人:范永茹,股东:刘向芹、张建丽、范永茹,经营范围为:家居装饰;装饰设计;专业承包;园林绿化工程;企业管理咨询;劳务分包;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经济贸易咨询;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钢材、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木制品、机械设备、花卉、家具、照明设备、五金、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日用品、针织织品、厨房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1月14日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范永茹,股东刘向芹、张建丽没有注册“五星理想家”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和“五星理想家”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山东优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商贸港二期C2馆1130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范永茹,总经理。

原告山东优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被告爱心理想家建筑装饰(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山东优特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6月11日签署的《合同书》;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己支付的费用19.4万元人民币;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1940元(计算标准: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被告返还之日为止,以19.4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是一家提供装饰装修建材的公司,原告在网上看到被告的宣传视频后前往北京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宣传与一线品牌主材合作,为合作商提供一线品牌主材全部出厂价,省去中间环节。并明确承诺其存在五星理想家品牌的商标经营权,能够提供五星理想家的装饰产品。被告在宣传其产品由明星黄渤代言,众多明星点赞等。基于这些广告宣传和被告的承诺,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合同。签订后发现许多上门维权的客户,称被告虚假宣传,要求退还相应款项。原告便向被告要求出示其与一线大品牌厂家的合作协议或销售授权书、黄渤的代言合同等,被告不能提供。而且原告得知被告不但没有与一线品牌的合作协议,其“五星理想家”更不是一个品牌或商标,只是一种宣传模式。因此,被告构成欺诈,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综上所述,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合同书中约定:“第九条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向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丰台区并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与合同并无实际联系。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陆宋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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