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26财保66号
裁判日期:2019-05-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霞光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路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张月侠,股东: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付刚、杨明、赵悦英、张月侠,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木塑系列材料及制品、家具、文化门;木塑相关产品、技术、工艺的研发与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销售:木塑生产设备及配件、园林景观产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生态家居、建筑装饰材料、农副产品、五金交电、化工原料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货物及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山东霞光实业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霞光”第19类非金属门板商品商标,但山东霞光实业有限公司和“霞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王谈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
被申请人:山东霞光生态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
申请人王谈虎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霞光生态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王谈虎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谈虎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霞光生态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7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
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晓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珍如
山东霞光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路南首路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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