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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民终1758号

裁判日期:2017-06-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霞光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路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张月侠,股东: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付刚、杨明、赵悦英、张月侠,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木塑系列材料及制品、家具、文化门;木塑相关产品、技术、工艺的研发与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销售:木塑生产设备及配件、园林景观产品、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生态家居、建筑装饰材料、农副产品、五金交电、化工原料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百货;货物及技术进出口。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山东霞光实业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霞光”第19类非金属门板商品商标,但山东霞光实业有限公司和“霞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敦,××××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斌,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邓相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莱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南首路西(山东霞光实业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MA3C05QQ5W。
  法定代表人王茂彬,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勇军,系该公司客户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胜振,山东中评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敦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微山县人民法院(2016)鲁0826民初2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敦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曹敦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力红
审判员    孙 红
审判员    林春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广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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