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8执1010号
裁判日期:2018-08-2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宝殿,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及住址黑龙江省。
委托代理人:崔传伟,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北京建设大学办公行政楼6层6112室。
法定代表人:史祥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李宝殿与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亦无房屋车辆等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丽军
审判员 孟凯锋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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