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5874号
裁判日期:2015-08-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天秀路10号北京建设大学办公行政楼6层6112室。
法定代表人史祥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长杰,男,××××年××月××日出生。
上诉人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长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03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03372号民事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二十八元。由郝长杰负担二百四十八元(已预交),由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百八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六十元,由飞普达(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 睿
审 判 员 张 辉
代理审判员 苏汀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依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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