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民初26号
裁判日期:2018-03-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何磊,男,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海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九洲隆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何磊与被告济南九洲隆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何磊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何磊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李新岩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杜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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