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2017-11-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柏林,男,汉族,住江西省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九洲隆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艳,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柏林与被告济南九洲隆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柏林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柏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5元,减半收取计1023元,由原告郭柏林负担。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颜 峰
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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