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2017-07-2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曹伯宁,男,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
委托代理人:刘龙,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九洲隆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艳,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伯宁与被告济南九洲隆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曹伯宁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伯宁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伯宁撤诉。
案件受理费795元,减半收取计397.5元,由原告曹伯宁负担。
审判长 王 云
审判员 武守宪
审判员 颜 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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