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豫0105民初8828号

裁判日期:2017-12-09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南龙道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17日,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8号1号楼10层1016号,而非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中兴路楷林IFCA座10楼,法定代表人:张全力,股东:张全力、李建正,经营范围为: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8号1号楼10层1016号.经营范围:餐饮企业管理咨询;餐饮企业管理;餐饮文化交流活动策划;展览展示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投资咨询);批发零售: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化妆品、工艺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河南龙道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全力,股东张全力、李建正没有注册“龙道”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河南龙道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龙道”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毕阳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代理人田富军,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龙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全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坤,被告公司法务。
  被告张全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连江涛,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毕阳阳诉被告郑州龙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道电子)、张全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富军,被告龙道电子委托代理人刘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全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8月20日,原告与郑州龙道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因被告郑州龙道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停止了“赢销特种兵”项目,承诺按特种兵注册顺序于2016年10月20日至同月31日前,将原告向其投资剩余本金96500元及该本金10%的收益支付给原告。但至今,被告郑州龙道公司仍未履行该承诺,被告张全力系郑州龙道公司独资股东,依法应对原告承担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96500元、收益款13268.75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三支付赔偿金;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龙道电子辩称:一、被告并非适格的被告主体,原告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说明与其签订所谓合同的主体是“郑州龙道公司”,而并非被告;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投资关系,不存在所谓的“投资剩余本金”、“本金收益”返还问题,事实上,被告与原告因委托销售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问题,而并非原告诉称的因投资及收益而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三、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未返还明细表及合同各一份;2、龙道电子工商登记信息一份;3、公告费发票。

被告龙道电子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劳动合同两份;2、银行支付业务回单24页;3、申请拿货单三份;4、产品代销合同一份。

被告张全力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6日,原告毕阳阳(乙方)与被告龙道电子(甲方)签订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为迎接“免费经济”和中国龙文化时代的到来,以及依法保护“赢销特种兵”的合法权益,甲方对发展战略及方向进行了及时必要的调整,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关闭了正在运营的“赢销特种兵”系统,现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在经营“赢销特种兵”项目中投资本金及收益支付问题签订本合同;乙方向甲方共投资剩余本金96500元,经甲方财务人员与乙方共同核对无误;甲方在2016年8月10日停止了“赢销特种兵”项目,甲方保证按特种兵注册先后顺序于2016年10月20日至同月31日前,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96500元及该本金10%的收益支付给乙方;如甲方不能依约向乙方结清上述款项,自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延期付款规定,向乙方支付日万分之三延期付款赔偿金等等。该合同下方有原告签字及被告龙道电子加盖公章。

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款项,被告龙道电子对合同各种加盖的公章不予认可但未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龙道电子签订的《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自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结合原、被告陈述及举证,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本案所涉合同明确约定资金退还的时间和数额,被告龙道电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退还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向原告退还相应的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的赔偿金(实为违约金)支付方式不违反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对龙道电子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张全力承担责任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龙道电子的辩称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龙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毕阳阳返还资金96500元、收益965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965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毕阳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6元,由被告郑州龙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付娇娇
人民陪审员  张美荣
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加祥

  • 河南龙道餐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8号1号楼10层1016号
  • 官网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中兴路楷林IFCA座10楼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该公司同一项目的媒体曝光:
    龙道免费午餐经济无来源被质疑 央广网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