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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6民初9224号

裁判日期:2016-11-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加美天逸(北京)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红日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东附楼瑞尔威酒店二层B区204,法定代表人:廖丹,股东:廖丹、冯艳军、石维轮、吴斌、吴其明,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红日子”第4263408号第29类干枣商品商标注册人为百莲凯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而非加美天逸(北京)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廖丹,股东廖丹、冯艳军、石维轮、吴斌、吴其明,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加美天逸(北京)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红日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田晓冰,女,××××年××月××日出生。

被告:百莲凯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石维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欢,百莲凯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田晓冰与被告百莲凯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莲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田晓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百莲凯公司返还3万元;2.百莲凯公司给付我合同约定的价值39780元的产品礼包;3.诉讼费由百莲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5月1日,我与百莲凯公司签订了《大兴百莲凯直营店服务协议》,我购买百莲凯公司大兴直营店开业活动推出的“皇钻股东美容卡”套餐,价格为3万元,同时该协议约定自百莲凯公司开业之日起满2年后返还本金3万元。现百莲凯公司已经开业满2年,但是该款项经我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田晓冰以《大兴百莲凯直营店服务协议》、销售小票以及POS单为依据,认为与百莲凯公司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但其提交的大兴百莲凯直营店服务协议中甲方为北京××美容中心。其提交的百莲凯加盟店销售小票上亦盖有北京××美容中心的公章。经查,北京××美容中心为个体工商户。田晓冰提交的POS单无法明确显示该笔款项打进百莲凯公司账户。且百莲凯公司表示其公司经营模式为加盟店,不参与实体经营。故就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田晓冰与百莲凯公司形成服务合同关系,田晓冰起诉的主体有误。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晓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倩
代理审判员  郝 洁
人民陪审员  刘庆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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