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6执1251号
裁判日期:2016-08-12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加美天逸(北京)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红日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东附楼瑞尔威酒店二层B区204,法定代表人:廖丹,股东:廖丹、冯艳军、石维轮、吴斌、吴其明,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红日子”第4263408号第29类干枣商品商标注册人为百莲凯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而非加美天逸(北京)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廖丹,股东廖丹、冯艳军、石维轮、吴斌、吴其明,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加美天逸(北京)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红日子”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何洁红,女,××××年××月××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邓秋霞,女,××××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加美天逸(北京)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北京红日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东附楼瑞尔威酒店二层B区204号。
被执行人百莲凯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东附楼二层B区203号。
申请执行人何洁红、邓秋霞与被执行人加美天逸(北京)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北京红日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百莲凯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丰民初字第2271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何洁红、邓秋霞与被告加美天逸(北京)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二日签订的《特许代理经销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加美天逸(北京)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百莲凯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何洁红、邓秋霞三十五万零一百四十五元并赔偿利息(以三十五万零一百四十五元为基数,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原告何洁红、邓秋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加美天逸北京)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相应货物清单附后);四、驳回原告何洁红、邓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京知民终字第15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九百三十三元,由何洁红、邓秋霞承担三千九百三十三元(已交纳),由加美天逸(北京)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百莲凯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承担六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一十八元,由加美天逸(北京)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千八百三十六元,由加美天逸(北京)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百莲凯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洁红、邓秋霞于2016年2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加美天逸(北京)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北京红日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百莲凯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加美天逸(北京)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北京红日子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百莲凯国际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何洁红、邓秋霞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京0106执12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晓明
审判员 林 风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柏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