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4民初7334号
裁判日期:2017-02-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20-78(集中办公区)。组织机构代码:05871731-1。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慧,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6007862B。
法定代表人:邱光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聪慧,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呈祥,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海健
人民陪审员 金 耘
人民陪审员 吴劲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金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