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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3243、3244号

裁判日期:2015-11-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98号,法定代表人:邱光和,股东: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邱光和,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针织品、皮革制品、羽绒制品、箱包、玩具、眼镜、工艺美术品(除金银)、纸制品、文具(不含危险品)、笔、教学用模型及教具的制造与销售;服装设计开发,技术转让;衣架、陈列架、模特儿道具、灯具、音响设备的销售;自有房产租赁;室内外装潢(凭资质经营);展览展示服务、图文设计,物业管理,影视策划咨询服务,版权信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森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邱坚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原审被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邱光和。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两案,不服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707-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两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两案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即被侵权人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故原审法院对两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祥
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
代理审判员  陆 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庆臣

  •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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