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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辖终29号

裁判日期:2016-04-17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98号,法定代表人:邱光和,股东: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邱光和,经营范围为:服装、鞋帽、针织品、皮革制品、羽绒制品、箱包、玩具、眼镜、工艺美术品(除金银)、纸制品、文具(不含危险品)、笔、教学用模型及教具的制造与销售;服装设计开发,技术转让;衣架、陈列架、模特儿道具、灯具、音响设备的销售;自有房产租赁;室内外装潢(凭资质经营);展览展示服务、图文设计,物业管理,影视策划咨询服务,版权信息咨询服务,经营进出口业务。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南汇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邱光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衣恋世界(E.LandWorldLimite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麻浦区仓前洞西江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金广来(KIMGWANGRAE),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吴聪美,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4999弄21号。
  法定代表人金贤洙(KIMHYUNSOO),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聪美,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州区金沙镇森马服装店,经营场所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51号。
  经营者汪全智。

上诉人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森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式会社衣恋世界(以下简称衣恋世界)、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念公司)、通州区金沙镇森马服装店(以下简称通州森马服装店)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2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衣恋世界、衣念公司起诉称:衣恋世界于1990年11月5日成立,致力于成人休闲服、时尚女装等行业,旗下拥有E.LAND、SPAO等时尚服装品牌,在中国消费者中享有极高声誉。衣念公司为衣恋世界在中国设立的关联公司。2013年12月,衣恋世界及衣念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开设了首家SPAO品牌形象店。截止2015年8月,衣恋世界、衣念公司及关联公司已在中国大陆开设八家SPAO品牌形象店,该品牌形象店的整体营业形象由衣恋世界设计,其中店面外观、造型、色彩搭配和装饰设计等方面均具有显著独创性,SPAO品牌形象店的内外部建筑属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建筑作品。同时,SPAO品牌形象店的外部装潢及内部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及组合摆放方式等形成了独具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经衣恋世界的精心经营管理,SPAO品牌形象店的整体营业形象已形成独特风格,与衣恋世界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之间建立了密不可分的指示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装潢’”,SPAO品牌形象店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衣恋世界所有的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衣恋世界、衣念公司达成《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约定将衣恋世界拥有的与SPAO品牌形象店有关的著作权、装潢等知识产权许可给衣念公司,并约定针对中国境内的侵权行为,可由衣恋世界、衣念公司共同提起诉讼。

近期,衣恋世界、衣念公司发现浙江森马公司、通州森马服装店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开设的森马新形象店的外部建筑抄袭了SPAO品牌形象店的外部形象,其店内装潢、营业用具式样及组合摆放亦抄袭了SPAO品牌形象店的内部形象,浙江森马公司、通州森马服装店未经衣恋世界、衣念公司许可,擅自使用、复制衣恋世界、衣念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建筑作品,侵害了衣恋世界、衣念公司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浙江森马公司、通州森马服装店:1、停止侵犯衣恋世界、衣念公司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拆除其侵权建筑物;2、停止侵犯衣恋世界、衣念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3、赔偿衣恋世界、衣念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浙江森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公司住所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故该案应移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衣恋世界、衣念公司对浙江森马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答辩称:该案浙江森马公司、通州森马服装店实施侵权行为地及通州森马服装店住所地均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浙江森马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对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财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亦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衣恋世界、衣念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位于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也即本案被告通州森马服装店的住所地,因此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浙江森马公司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不在江苏省南通市。因此,依据”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衣恋世界、衣念公司答辩称: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有两个被告,即浙江森马公司和通州森马服装店。其中通州森马服装店的住所地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因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控复制衣恋世界、衣念公司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和擅自使用衣恋世界、衣念公司SPAO品牌形象店独具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均发生在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因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浙江森马公司关于本案应由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通州森马服装店的经营场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故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浙江森马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天红
代理审判员  陈 亮
代理审判员  鲍颖焱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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