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晋执行字第1907号
裁判日期:2014-12-17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步族轻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振谋,董事长。
被执行人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荣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步族轻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依法委托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黄庆明
执行员 蔡尚哲
执行员 林峥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珊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