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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厦执行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2015-04-0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7号楼1801单元,法定代表人:赵声明,股东:林荣标、林荣臻、赵声明,经营范围为:销售体育运动用品、服装、鞋类;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海崴”第6755796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晋江斯飞达服装有限公司,而非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赵声明,股东林荣标、林荣臻,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和“海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沈阳广宇佳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芦文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崴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FLAT/RM110511/FLIPPOCENTRETOWER189QUEENSWAYADMIRALTYHK),其余信息不详。
  被执行人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观音山国际商务运营中心)7号楼1801。
  法定代表人林荣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沈阳广宇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海崴国际控股公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特许总经销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目前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美苹
审 判 员   周 锋
审 判 员   许欧凯
二〇一五年四月××日
代书记员   陈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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