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厦民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2013-08-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7号楼1801单元,法定代表人:赵声明,股东:林荣标、林荣臻、赵声明,经营范围为:销售体育运动用品、服装、鞋类;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海崴”第6755796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晋江斯飞达服装有限公司,而非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赵声明,股东林荣标、林荣臻,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和“海崴”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人李金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申请人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同安路1号华菲大厦17D。
  法定代表人林荣臻。

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收到厦门仲裁委员会转来的厦仲(2013)2592号《关于XA2013-0338号仲裁案转交财产保全申请函》,申请人李金坤于2013年6月2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币种,下同)4222375.48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为此,担保人厦门市融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该司所有的车辆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金坤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先行查封担保人厦门市融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4222375.48元为限。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金坤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江 伟
审 判 员   王义清
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婷玉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厦门海崴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路167号7号楼1801单元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热门标签:
    海崴 童装 海崴童装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