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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深南法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2015-06-10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轻工厂房A栋4楼401,法定代表人:杨泽高,股东:桉太投资有限公司、杨泽高,经营范围为:从事服装、服装配饰、鞋、家具、手袋的批发、零售及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泽高、股东桉太投资有限公司没有注册“K*facto.2y”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和“K*facto.2y”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广州卓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工业区二马路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何勤。

被执行人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轻工厂房A栋4楼401。
  法定代表人周皓琳。

申请执行人广州卓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卓海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92828.26元及利息(其中,260000元自2014年4月1日起,140000元自2014年4月21日起,140000元自2014年5月21日起,140000元自2014年6月21日起,112828.26元自2014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16421.2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53135.66元(已扣缴执行费人民币6799.02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粤B×××××、粤B×××××汽车两台(查封期间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7年4月29日),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理。同时对被执行人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严俊涛
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
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亮

  • 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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