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深南法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2015-05-0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轻工厂房A栋4楼401,法定代表人:杨泽高,股东:桉太投资有限公司、杨泽高,经营范围为:从事服装、服装配饰、鞋、家具、手袋的批发、零售及进出口业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泽高、股东桉太投资有限公司没有注册“K*facto.2y”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和“K*facto.2y”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吴春强,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被执行人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轻工厂房A栋4楼401。
法定代表人周皓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吴春强与被执行人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南法粤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105326.94元及利息,返还保证金人民币2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后,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车辆,但因该车位置不明,未能扣押到案,无法处置;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纪元时装(深圳)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车辆;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亦被另案冻结、查封,本案亦无法处置。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严俊涛
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
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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