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6民初15097号
裁判日期:2016-10-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宗敏燕,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赖奕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宗敏燕诉被告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宗敏燕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宗敏燕负担。
审 判 长 万 方
审 判 员 胡文远
代理审判员 朱 颖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曾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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