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06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2016-04-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俊威,住广东省雷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金水,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佳慧,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赖奕辉。
委托代理人:幸尧文,该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威诉被告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俊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陈俊威负担。
审 判 长 万 方
代理审判员 廖 俭
代理审判员 朱 颖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柯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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