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2015-05-2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曼诗,户籍所在地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赖奕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帅玲,该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曼诗诉被告广州市小螺号食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曼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曼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曼诗负担。
审 判 长 童宙轲
代理审判员 朱 颖
代理审判员 邓昭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徒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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