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6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2017-05-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徐明辉,职务不祥。
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陈为知,职务不祥。
原告郭某与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郭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郭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伍鸿飞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任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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