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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5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2017-05-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瑞帆科技有限公司、奥特美克(武汉)环保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梁山头村恒际工业园二期2栋13层10室,而非武汉市江夏区杨桥湖大道13号韩爱优品大楼,法定代表人:徐明辉,股东:方东东、徐明辉,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办公用品、布艺饰品、五金交电、塑料制品、室内装饰品、黄金珠宝、钟表、眼镜、工艺品(不含文物)的研发、产品加工、批发兼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韩爱优品”第22170555号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商标,但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韩爱优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黄艳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才,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成伟,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梁山头村恒际工业园二期2栋13层10室。
  法定代表人:徐明辉。

原告黄艳红与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黄艳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艳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艳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黄艳红负担。

审判员   郑保民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邓 莉

  • 韩爱优品(中国)运营管理总部
  • 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梁山头村恒际工业园二期2栋13层10室
  • 官网地址:武汉市江夏区杨桥湖大道13号韩爱优品大楼
  • 成都地址:成都市金牛区科兴北路19号韩爱优品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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