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5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2017-05-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艳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才,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成伟,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梁山头村恒际工业园二期2栋13层10室。
法定代表人:徐明辉。
原告黄艳红与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黄艳红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艳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艳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黄艳红负担。
审判员 郑保民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邓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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