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川0106民初7956号
裁判日期:2016-12-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佳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夹江县。
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负责人:陈为如。
原告李佳谕诉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李佳谕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佳谕自愿撤回对被告韩呀呀(武汉)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佳谕撤回起诉。
审判长 伍鸿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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