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4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2016-07-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兴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3号厂房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邱兰,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洪,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明诉被告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明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兴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兴明撤回对被告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
人民陪审员 唐 婧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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