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4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2016-09-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国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南泥湾大道以北名典屋工业基地二期第3号厂房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邱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民诉被告武汉爱尔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及时向原告履行完毕,原告张国民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273元由原告张国民自行负担。
审判长 彭华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商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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