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3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2017-02-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四十六分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3号九锦台商业北三区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张培彦。
本院在受理原告魏鹏与被告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四十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鹏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鹏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鹏承担。
审判员 马利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霍晓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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