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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3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2017-01-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11号民乐园万达广场2幢1单元10104号,而非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54号太平洋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张培彦,股东:张培彦、樊奇,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兼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9月03日)。一般经营项目:日用百货、文体用品、五金交电、建材、纺织品、皮革用品、保健用品的销售;场地出租;商务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审批项目);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零售;卷烟、雪茄烟的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2096566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为“天岁每一天”而非“每一天”。

原告: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碑林区长安路北段5号付1号。

被告: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34号3幢1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培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罗平与被告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罗平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连晓欢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龙丽娜

  • 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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