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3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2017-01-0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碑林区长安路北段5号付1号。
被告: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34号3幢1单元1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培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罗平与被告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罗平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连晓欢
二〇一七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龙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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