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2017-02-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原告:魏鹏,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十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东路与雁塔南路交汇处小寨东路一号阅唐阁一楼北侧商铺。
负责人:张培彦。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鹏与被告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十二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魏鹏于2017年2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兰 喆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镇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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