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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3民初4033号

裁判日期:2017-04-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西安市新城区解放路111号民乐园万达广场2幢1单元10104号,而非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北路54号太平洋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张培彦,股东:张培彦、樊奇,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兼零售(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9月03日)。一般经营项目:日用百货、文体用品、五金交电、建材、纺织品、皮革用品、保健用品的销售;场地出租;商务信息咨询;展览展示服务;企业营销策划(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规定的专控及前置审批项目);以下经营范围限分支机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零售;卷烟、雪茄烟的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2096566号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为“天岁每一天”而非“每一天”。

原告:凌卫华,男,汉族。

被告: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54号太平洋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培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卫华与被告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卫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卫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卫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本院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凌卫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李新元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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