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03民初4033号
裁判日期:2017-04-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原告:凌卫华,男,汉族。
被告: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54号太平洋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培彦,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卫华与被告西安每一天便利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凌卫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凌卫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凌卫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本院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凌卫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李新元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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