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21民初6839号
裁判日期:2017-02-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三街3号2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7472319X2。
法定代表人张友文。
被告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长沙分院。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盼盼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67668781B。
法定代表人宋福应。
委托.代理人盛洪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勇与被告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长沙分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勇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许勇负担。
审判员 贺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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