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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终45号

裁判日期:2016-04-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企业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小八里庄40号18号楼四层401-408,而非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法定代表人:张友文,股东:何世友、张友文,经营范围为:技术研究;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用电器、五金交电、建材、化肥、通讯设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经济信息咨询;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推广。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虽已受让“和平阳光”第11类太阳能集热器商品商标,但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和“和平阳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小八里庄40号18号楼四层401-408。
  法定代表人张友文,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何军。(到庭)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海伟。(到庭)

上诉人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普通合伙)(简称科农研究院)与被上诉人高海伟因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知)初字第19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科农研究院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科农研究院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普通合伙)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一元,由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普通合伙)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一元一角五分,减半收取二百一十五元五角,由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普通合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文毅
审 判 员   芮松艳
审 判 员   何 暄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翰由
书 记 员   郭小贺

  • 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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