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终45号
裁判日期:2016-04-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小八里庄40号18号楼四层401-408。
法定代表人张友文,总经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何军。(到庭)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海伟。(到庭)
上诉人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普通合伙)(简称科农研究院)与被上诉人高海伟因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朝民(知)初字第19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科农研究院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科农研究院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普通合伙)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一元,由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普通合伙)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一元一角五分,减半收取二百一十五元五角,由北京科农环宇机械技术研究院(普通合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文毅
审 判 员 芮松艳
审 判 员 何 暄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翰由
书 记 员 郭小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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