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3民初7166号
裁判日期:2016-09-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原告:桂林普纳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法定代表人:傅黎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颜灿,系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捷,系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
被告:厦门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王健。
原告桂林普纳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桂林普纳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普纳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普纳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2元,减半收取计1666元,由原告桂林普纳斯测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秋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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