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粤0111执667号
裁判日期:2016-06-2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美藤美容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美藤美容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6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广州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广州市美藤美容用品有限公司人民币8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部的82813元、执行费114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广州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本案在诉讼中已申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33000元扣划至本院。根据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美藤美容用品有限公司分得款项79483.65元并已于2016年6月24日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扣划上述银行存款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扣划上述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111执6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居诚
审判员 潘文宇
审判员 周扬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家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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