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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莲执裁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2015-04-1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石夏路龙口广场之三栋704房,而非广州市白云区石夏路龙口广场3栋12楼整层,法定代表人:李庆,股东:袁文杰、李锋、袁文英、李庆,经营范围为:软件开发;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美术图案设计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摄影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多媒体设计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庆,股东袁文杰、李锋、袁文英、李庆没有注册“淘沙”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淘沙”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赵亮。

被执行人广州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赵亮与广州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莲民初字第03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亮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7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赵亮自愿放弃200元服务费并放弃案件受理费675元、自愿承担执行费360元整。广州市淘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案款28000元打入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将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赵亮向本院出具收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初字第037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文皓
   执行员   刘新浩
   执行员   李旭旭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马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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