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杭滨执民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2015-10-1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扮美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城区甘王路20号一幢二楼,法定代表人:陈茂炉,股东:陈郁波、陈茂炉,已于2016年6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西媛”第6928600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田大可,而非杭州扮美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陈茂炉,股东陈郁波、陈茂炉,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扮美服饰有限公司和“西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李静。
被执行人杭州扮美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茂炉。
本院作出的(2014)杭滨知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杭州扮美服饰有限公司尚有案款199319.8元及利息未支付,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32元,执行费2890元均未支付。
本院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扮美服饰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7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立生效。
审 判 长 刘 清
审 判 员 陈建军
人民陪审员 胡晓天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华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