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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鄂1224执他1号

裁判日期:2016-03-1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通山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9200房间,而非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CEC中国电子(瑞达)大厦七层,法定代表人:魏本良,股东:戴明、刘辉、魏本良,经营范围为: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工艺品、家具、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交电、电气机械、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奔腾”第19类地板商品商标,但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和“奔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九宫大道283号,组织机构代码为:01136458-X。
  法定代表人黄彦和,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被执行人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本良,该公司负责人。
  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西井路3号3号楼9200房间。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经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北京优卡优国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魏本良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通山行非审字第7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邓胜明
审判员    徐善劳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沈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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