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上海 - 合肥 - 衢州更多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思民初字第6038号

裁判日期:2014-09-0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63号广州东方宝泰购物广场B1层编号为1021、1028、1029号铺,而非广州市天河北路251-255号荟雅苑A座3106-3108,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车广平,经营范围为:机织服装制造;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时装设计服务;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依妙”第1995658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和“依妙”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厦门辉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局口西三街505号。
  法定代表人蔡灿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瑞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池妙晴,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63号广州东方宝泰购物广场B1层1021、1028、1029号铺。
  法定代表人车广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红丽,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杨立,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辉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博公司)与被告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妙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缘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辉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瑞岐、池妙晴及被告依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杨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辉博公司诉称,2009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ému服饰中国合作店特许经营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特许合作经营期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原告应在协议签署7日内向被告交付品牌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下同);协议期满,被告应退还原告品牌保证金及剩余货款。双方若出现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可以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5万元品牌保证金,并于2009年9月和11月向被告共支付货品预付款333425元,之后也依约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协议到期后,依照合同被告应于2010年10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核对上月发生的销售往来账目,之后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对账,但是被告均不予理睬,也拒不退还原告剩余货款117059.13元及品牌保证金5万元。2012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寄发联络函催收剩余货款及保证金。2013年5月14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要求被告于2013年5月20日之前返还所欠款项,但被告仍然拒绝退还欠款。鉴于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原告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67059.13元(其中品牌保证金50000元,剩余货款117059.13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5月20日起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人民币8269.43元),以上本息暂合计175328.56元;2、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辉博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ému服饰中国合作店特许经营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作协议及协议的具体内容。

2、补充协议,证明双方对首批货品的订货数量和发货等事宜进行补充约定。

3、《联络函》及EMS单,证明2012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联络函》,催收剩余货款117059.13元及保证金5万元。

4、《律师函》及EMS单,证明原告2013年5月14日再次向被告寄送《律师函》,要求返还所欠款项167059.13元,但被告扔拒绝退还欠款。

5、收据及汇款凭证,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缴纳了保证金5万元及销售管理软件系统维护费5000元。

6、汇款凭证(货款),证明2009年9月、11月向被告共同支付货品预付款333425元。

7、货款发票,证明被告向原告开具发票112600元和115900元,共计228500元。

8、《联络函》及EMS单,证明2012年9月27日,原告向被告寄发《联络函》,催收剩余货款117059.13元及保证金5万元,对方于2012年9月28日签收。

被告依妙公司辩称,1、依妙公司已依约向辉博公司供应了价值478080.96元的货物,不存在须返还货款的情况。2、协议约定辉博公司首批订货额不低于35万元,但辉博公司首批订货金额仅为333425元;且辉博公司在协议终止后未将“ému”、“依妙”等标志、知识产权有关文件、设施还给依妙公司。可见辉博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依协议应扣除品牌保证金。

被告依妙公司庭后提交发货统计表一份,证明其向原告的发货总值为478080.96元。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庭审中的相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09年9月2日,原被告签订《ému服饰中国合作店特许经营协议书》,协议2.2条约定:依妙公司授权辉博公司在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西路南中大地广场负一层商场经营“ému”、“依妙”品牌加盟专卖店或专柜(特许加盟店)。特许合作经营期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1日。协议2.3条约定,原告应在协议签署7日内向被告提交品牌保证金5万元;协议终止,被告未有违约行为,双方账款结清后30日内被告将品牌保证金无息返还原告;如原告违约造成被告损失的,被告有权解除协议,被告按协议的约定扣除品牌保证金不予退还。协议2.5条约定,原告开设的特许加盟店(专柜)按协议注明地点经营期必须满一年,否则视为原告违约,被告有权没收原告交纳的品牌保证金。协议2.7条约定,在协议有效期间,以下情况被告终止协议而不必负任何责任,且不予退还原告的品牌保证金:原告在协议期间未经被告同意擅自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或其他促销活动;原告在协议期间未经被告同意擅自改变产品零售价格;原告擅自改变、扭曲“ému”、“依妙”商标的文字、文体;擅自改变特许专卖店之装修布局;原告在合同中约定的专卖地点以外(包括网络)销售被告的特许货品;原告在“ému”、“依妙”特许加盟店内销售非特许货品或其他品牌货品;原告提前终止协议。协议3.5条约定,原告必须安装被告规定的销售管理软件,对进货及售货进行电脑管理,并支付销售管理软件系统维护费5000元/年,管理软件费用与品牌保证金缴纳时间一致,有关设备应参考被告的推荐进行采购。原告开业后必须每天按规定实时、准确录入销售数据传输至被告,如因原告原因导致延误传送销售数据超过三天的,被告每天按相当于被告品牌保证金1%的金额,从原告品牌保证金中加以扣除进行处罚,原告在收到被告的扣除通知后三天内补足上述品牌保证金。如因原告原因导致延误传送销售数据超过半个月,并经被告催告后7日内仍未传送的,被告有权终止协议,没收品牌保证金,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协议4.1双方每店年度基本提货结算值为120万元/年,年度目标提货结算值为180万元/年。协议5.2条约定,原告首批订货额按吊牌价的42%计算不低于35万元。协议6.5条约定,原告与被告每月10号前以书面形式核对上月双方发生的销售往来账及运费,无误后双方签章确认。对账书是结算的法律依据之一。协议8.6约定,因原告原因而提前终止协议的,被告有权没收原告品牌保证金,剩余货物由原告剪除商标、标识后自行处理,被告一概不负责。合同期满后正常终止的,被告给予原告3个月时间处理库存货品。协议8.8条约定,协议终止时,原告须立即停止使用“ému”、“依妙”商标和营业标志,并于30天内拆除所有设于特许加盟店内、外的商标和营业标志,以及将与商标、知识产权有关的文件设施交还被告,否则被告有权没收品牌保证金。协议9.1条约定,双方若出现争议无法协商解决,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同日,双方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依妙”2009年秋冬装新款首批货品由被告负责配货,配货标准按所配货品中每款每色S码1件、M码1件、L码1件、XL码1件配发给原告,首批货品及补货货品的调换率为50%,以到货日期为准换货周期为60天。针对首批货品原告先将所计划配货清单发给被告,货品清单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原告在7日内将货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被告须在每月10日前向原告开具原告上个月所收货品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09年9月10日,被告收到原告的品牌保证金5万元及销售管理软件系统维护费5000元。2009年9月至11月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货品预付款共计333425元。2010年3月,被告给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112600元和115900元,发票涉及的货物类别包括衬衣、连衣裙、裤子等,两张发票金额共计228500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货款及返还的具体金额。二、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被告是否可以没收品牌保证金。

一、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货款及返还的具体金额。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应返还的货款金额为117059.13元,其所依据的是自身的系统统计及向被告发送的催收货款的《律师函》、《联络函》中体现的金额,但不论是系统统计还是催收函件的金额均是原告单方计算所得,并未经过被告确认,双方协议6.5条明确约定销售往来账需双方核对无误后签章确认,因此原告主张剩余货款的金额为117059.13元依据不足。被告提供其发货统计表,用于证明其发给原告的货物价值为478080.96元,但该数据亦系被告单方的统计数据,原告并未予以确认,因此被告提出的所发货物价值已超过原告的预付款333425元,被告无须再退还货款给原告的主张,不足为证,本院不予采纳。

任何交易都必须遵循国家的法律规定,被告销售货物给原告,依法应开具与销售金额等值的发票给原告。双方补充协议第2条亦约定,被告须在每月10日前向原告开具原告上个月所收货品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体现双方交易额的真实、客观、合法的凭证。本案被告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额共计228500元,据此可以认定双方交易的货物总值为228500元。由于双方对原告已预转333425元预付货款给被告并无异议,因此,被告应返还给原告的剩余货款金额为333425元-228500元=104925元。

二、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被告能否没收品牌保证金。

本院认为,被告提出原告的违约行为包括首批订货金额未达到35万元、超期经营及未按协议8.8条的约定将商标、知识产权有关文件和设施交还被告,并据此认为被告可以没收品牌保证金。对此,逐一分析如下:1、协议5.2条虽约定首批订货额按吊牌价的42%计算不低于35万元,但之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首批货品的配货标准包括尺码、件数等又进行了具体约定,可见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已经对原协议进行了变更,首批订货的具体金额应以补充协议为准,被告认为原告首批订货未达到35万元已构成违约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2、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到2010年9月31日,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超期经营,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3、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相关商标、知识产权有关文件、设施等交给原告,被告也未主张原告返还相应物品,故被告以原告未返还有关物品为由提出扣除保证金并无事实依据。因此,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主张保证金5万元应予没收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emu服饰中国合作店特许经营协议书》、《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被告开具给原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可以确定双方交易的具体金额,被告应返还原告超出交易额的预付款。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依据协议2.3条约定,原告无违约行为的,被告应将品牌保证金退还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厦门辉博贸易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54925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5月20日起计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厦门辉博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904元,由原告厦门辉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8元,由被告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66元。被告应承担的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吕逗秋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63号广州东方宝泰购物广场B1层编号为1021、1028、1029号铺
  • 官网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51-255号荟雅苑A座3106-3108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热门标签:
    依妙 女装 依妙女装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