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4)闽民终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2014-04-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家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代理人练志杨,古田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宿迁市洋河镇古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城,系宿迁市洋河镇古酿酒业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胡家德与上诉人宿迁市洋河镇古酿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河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家德及其委托代理人练志杨、上诉人洋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时,上诉人胡家德向本院提供了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黄从珍
代理审判员 陈 浩
代理审判员 张丹萍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