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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工商局洪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工商处字(2015)023号

处罚日期:2015-05-13  处罚内容:罚款50000元  处罚机关:武汉市工商局洪山分局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常志亮,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都尚网”第6649749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和“都尚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当事人:武汉诚达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
  法定代表人:沈金辉,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计算机网络技术研发及技术咨询,会议会展服务,投资咨询(不含期货、金融及证券),服装、鞋帽、日用品、化妆品、母婴用品、工艺品、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建筑材料、普通机械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执法人员遂向公平交易局负责人和局分管局长做了报告,2015年4月1日经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1年6月30日,地址为洪山区珞瑜路1号鹏程国际1栋C单元6层C-603、604室,当事人经营主要通过招募都尚网商城域名加盟商,给加盟商提供一个商城名称、域名,每个收取13800元加盟费。2014年9月起当事人共招商了十几家,截止至3月22日在12315举报中心有8起投诉。再查明,当事人通过商标转让获得了上海***传媒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都尚网”。为扩大宣传、吸引客户前来签约,当事人自己制作了网址为http://135.cn/(备案号:鄂icp备12009624)的官方网站对都尚网进行宣传,在959.cn品牌招商网、商告网、中央电视台第十五套音乐频道也发布了宣传广告。网站及宣传册中,有对公司的简介、愿景、规划、文化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对加盟投资都尚网商城进行经济收益分析,并有成功案例的宣传。分析称:26岁公务员符勇兵“加入都尚网,开了一个专门做家居用品的商城,进货发货,网上推广都不用我管,每天上网,动动鼠标,看看订单就行了,真是傻瓜创业,而且赚钱超快,一个月就差不多赚了一年的工资”;45岁超市老板钱进“加入都尚网,开了一个专营母婴粉类的商城,不要租金不要员工,总部啥都帮我做了,我只管在网上出来订单收钱”;29岁外企白领李霞莹“加入都尚网,晚上出来订单第一个月就赚了好几万”。这些案例都由当事人随意编写,没有实质核实。当事人宣传的“B2C模式:数十万种产品厂家直接供货”及“分销模式:瓜分5%-30%的销售利润,与淘宝、京东、凡客、苏宁、国美等300多家大型商城资源捆绑,顾客在任何一家入驻阿商城上购买产品,能获得一定比例的销售利润”也是为了吸引客户编写的,没有实质保证。当事人网络广告中称“加入都尚网创富平台,低风险,零难度,高保障,没钱也能干出大事业!一次投资便可不断盈利”,也是为了宣传编写,没有实质核实。另查明,当事人“洪山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湖北省诚信示范企业”、“中国315诚信品牌”、“中国著名品牌”、“中国AAA级重质量守信用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等证书是由法定代表人购买的,没有经过实质评审。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大量证据以及执法人员收集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2015年5月6日本局给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洪工商听字(2015)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为谋求扩大加盟、提供域名业务,收取加盟费,在网络、电视上对其公司实力、规模、信誉以及都尚网商城网上平台、加盟经营收益等,发布了虚假不实广告信息,作了引人误解的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自由裁量理由,建议予以中度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5万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武汉市辖区代办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代收代缴的银行(收款人:武汉市洪山区财政局,账号:21999900672920006445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洪山区支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亦可依法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洪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汉市工商局洪山分局
二○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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